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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简易计税、有分包情况下,发票开具的问题。
建筑业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有分包,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全额开票、差额计税,与人力资源、旅游业等差额征税不同。后两者是差额开票、差额计税。根据《网信办关于提请货物和劳务税司明确差额征税申报问题的函》举例说明如下:
一、建筑业(全额开票、差额计税)
例如,一般纳税人为老项目提供建筑服务,总包含税销售额100 万元,分包80 万元,征收率3%。
缴纳增值税=(1000000-800000)/(1+3%)3%= 5825.24元
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列明:金额= 1000000/1.03=970873.79元
税额=29126.21元
二、人力资源、旅游业(差额开票、差额计税)
例如,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适用差额征税,含税销售额100 万元,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80 万元,征收率5%。
缴纳增值税=(1000000-800000)/(1+5%)5%=9523.81 元
金额= 1000000-9523.81=990476.19 元
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列明:金额= 1000000-9523.81=990476.19 元
税额=(1000000-800000)/(1+5%)5%=9523.81 元
“电子商务”只是一种交易平台,普通发票只是一种发票类型;我的意思是说,这皆与“税点”无关。
为了帮您理解,我修改一下您的问题:卖东西税点是多少?
对于一般货物而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13%增值税税率,小规模纳税人适用1%增值税征收率。
我的理解对方开具红字发票,就可以判断属于给与工程款的折让,那么就应该冲减固定资产的成本(由于已经由在建工程结转了固定资产,就直接调整固定资产价值了)
借:固定资产(红字)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
贷:应付账款(负数)
但如果您双方协议是对损失的补偿,应该不是对方开具红字发票,而是您方给对方开具收据即可,这时应该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
所以建议您的协议和发票要统一,如果是开具红字发票,应该明确是对提供增值税应税项目的折让。
既然“为分公司工作”,则因分公司公务出差,应当以分公司为抬头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依法进行抵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