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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

我公司是家贸易公司,有一个备件销售中心,负责备件内外销(内销为主,但出口量也大),采购需求是基于货物的安全库存,而不是订单。采购的备件规格多,数量大。货物出口与采购通常有一个时间间隔。货物出口时,常常出现的情形是:一张关单对应多张税票,以及一张税票上的货物或出口或内销。 因为货物出口与采购通常有一定的时间间隔,因此很难要求供应商推迟开票,这样既影响对供应商的付款,更不便于系统的采购订单管理。另外,货物规格多,每次采购货物的规格出入都很大,因此在获悉货物出口信息后再回过头来要求供应商根据出口的信息来开票,也会导致供应商很难匹配出口货物与最近一次采购货物的信息,从而不方便配合开票。由于出口转内销的方式也很复杂,无奈之下,我们只得选择凑票这种笨拙的办法来办理出口退税。  【问题】 1, 我们不确定税务局是否认可凑票这种做法,如果与税务局沟通此事,是否会触发税务稽查? 2, 有何办法可以避免用凑票的方式来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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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16-07-19 0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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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回答

  • 叶老师 某税会学会专家 2016-07-19 10:00

    根据现有政策规定,对于内外销兼营的外贸公司,在购进货物是可以按规定进行认证抵扣,待其中部分货物出口时转入出口货物的专门科目核算,并且将出口货物部分按照规定进行进项转出。

    按照出口货物进行申报退税,并且使用出口货物的进项发票进行申报,并且将核算的凭证,包括进项转出部分复印并加盖公章申报。

    所以没有必要凑单。

    各地执行的具体要求可能有点差异,可以与主管退税部门协调。

相关问答

  • 温老师 铂略答疑讲师

    一、委托代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4〕26号)明确:代购货物行为,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 1.受托方不垫付资金;2.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3.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二、委托加工 1.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条例第一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2.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7条:条例第四条第二款所称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该条还同时列举了3类不属于委托加工消费品的具体情形:一是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二是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三是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这3 种情形不论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当按照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 3.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释义:条例所规定的“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所发生的劳务,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劳务活动。释义中也提出了不属于委托加工的2种具体情形:一是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及主要材料生产的产品,二是受托方将原料及主要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由受托方加工货物,交付委托方形成的受托加工业务。上述情形不论纳税人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不能视为“受托加工货物”,应按销售货物征税。 以上对委托加工的规定是一致的,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释义是以另一种方式对“加工”的解读。还要注意,消费税细则特别明确“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得按委托加工处理。
    三、代购原材料,如果不涉及委托加工业务,且不符合委托代购业务条件的,按规定征收增值税业务。相当于自己采购,再卖给其他客户。

    出口退税
    1个回答2025-06-30 17:30
  • 温老师 铂略答疑讲师

    母公司可以委托子公司出口。

    1.委托方与受托方签订委托合同,受托方与外商签订出口合同,受托方办理出口批文、商检、动卫检、原产地证等手续,安排货运,办理出口报关手续,收汇并办理结汇手续,扣除代理费用后将剩余货款支付给委托方。

    2.委托出口,受托方收汇,办理外汇核销和结汇,将扣除代理费用后的货款支付给委托方。

    3.代理方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交给委托方,委托方即可办理退税手续。

    税务合规与筹划 出口退税 财务BP
    2个回答2025-06-26 22:35
  • 您好,

    质保期内配件的出口涉及多方面的规定和操作,以下是相关要点:


    1.根据财税【2012】39号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第二条(一)规定: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即适用免抵退税办法。


    2.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财税2012年39号文 附件4),其中条款:(二)与本企业所生产的货物属于配套出口,且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①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的工具、零部件、配件。②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货物组合成成套设备的货物。


    3.出口退税:企业要根据配件的退税率进行申报退税,需准备相关的退税资料,如出口发票、报关单等。如果配件出口属于视同收汇的情形,如因出口商品质量原因,提供进口商的有关函件和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等,可按视同收汇处理并退税。

    会计准则 税务合规与筹划 出口退税
    1个回答2025-06-25 1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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