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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16-07-19 09:55
根据现有政策规定,对于内外销兼营的外贸公司,在购进货物是可以按规定进行认证抵扣,待其中部分货物出口时转入出口货物的专门科目核算,并且将出口货物部分按照规定进行进项转出。
按照出口货物进行申报退税,并且使用出口货物的进项发票进行申报,并且将核算的凭证,包括进项转出部分复印并加盖公章申报。
所以没有必要凑单。
各地执行的具体要求可能有点差异,可以与主管退税部门协调。
建议将订单合计差异增加或冲减营业收入,按照调整后的营业收入履行各项税费缴纳义务。
您能把问题再描述具体一点吗?
第一个问题
正常状况下,只有自己实际拥有的货物(即对货物拥有所有权),才能将该货物进行出口。不具有货物所有权的货物,想要办理出口,应当获得所有者的委托(即代理出口)。所以,对于贵公司境外母公司的境内客户拥有的产品,你公司想办理出口,可以通过下列方式达到目的:
1、从境外母公司的境内客户购入该产品,然后办理出口
2、接受境外母公司的境内客户的委托,将其拥有的该产品出口到境外。
第二个问题:
《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出口进项税额未计算抵扣的已使用过的设备,申报免退税时,应当报送《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退税申报表》及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第3目、第5目所列资料。
从这个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旧货品不可以出口”的说法是不成立的。
第三个问题:
旧货品按照“免费样品”申报出口,被税务局要求按照“视同销售处理”合理。
会计处理为:
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时,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