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
1、对于过期药品,不属于增值税条例规定的非正常损失范围,理应属于正常损失,无需进行进项税额转出。
2、对于补货部分,主要看贸易方式,如果海关已经代征了增值税的,可以按照规定抵扣。
3、对于过期药品理应就地销毁,不应该存在复出口问题,进项税额不需要转出。
贵单位的理解是正确的。
目前没有最新规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即可: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
关于这个保证金,您提供一个具体合同条款,比如约定什么时候、什么情况归还?
您好,
跨境人民币贸易结算2011年开始就可以了,见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跨境人民币业务相关问题的通知 (pbc.gov.cn)
www.pbc.gov.cn/redianzhuanti/118742/118666/119015/119756/2853192/index.html
具体操作流程请咨询您的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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