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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开票问题
Echo Li
提问于 2016-07-21 10:02
从问题描述看,总分公司应该是在同在园区内注册,没有单独办理税务登记,所以没有税号,以总公司名义纳税。
假设分公司已经办理了工商登记,那么按照目前税收管理体制,分公司就可以独立办理税务登记,拥有税号;同时即使分公司办理了税务登记,仍然可以申请汇总纳税,特别是在同一园区内,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汇总纳税应该不存在问题。
因此,如果单纯要解决分公司没有税号的问题,可以通过办理税务登记,同时申请汇总纳税的方式,这样取得的进项发票也可以得到有效抵扣。
答复仅供参考,请以主管税务机关答复为准。
这个业务无需纠结,另有专门文件明确规定。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三、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
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应当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
(二)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
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冲减2024年成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
账务处理
借:销售费用 23.9
贷:库存商品 2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9
基于上述账务处理,纳税调整如下:
一、增加“视同销售收入”30,纳税调增;
二、增加“视同销售成本”20,纳税调减;
三、增加“销售费用”10,纳税调减。
累计调整为0。(其实,上面第三项容易被忽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