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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
这个问题有点怪异哦,包含几种情况。
1、根据描述的情况推测,贵公司属于这次的营改增企业,原来属于非增值税纳税人,也就是说2014年5月份购入的汽车属于营改增之前的。
2、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对于营改增之前购入的固定资产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贵公司在车辆购入时未抵扣进项是正确的,现在也不可以重新进行抵扣。
3、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对于在营改增之前购入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在营改增之后销售的,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
4、根据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规定,无论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对外销售时按照3%的征收率减按2%征收,计算方法:
销售额=价税合计/(1+3%)
应缴增值税=销售额*2%
5、其它税费按照一般的常规的销售和增值税税额进行计算缴纳,没有特殊的处理方法。
没有的,即使提示不符也有可以合理解释的。
需要的,非正常损失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需要转出处理。
这个确实是有凭证不合规,不能税前扣除,从而需要补缴企业所得税的风险。
如上所述,既然乃是“经营收益”,若向业委会支付,还是建议由其提供发票,方可税前扣除。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相关规定,若费用支出未取得合规税前扣除凭证,是不能税前扣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