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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货报废流转税问题
由于问题说得并不详细,我们从两种情况分析:
一种情况:问题存货退货(实际由购买方帮助销毁)退款(全部货款),同时从销货方又获得了一部分补偿款。进行账务处理时,借记“库存商品”(红字),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红字),贷记“银行存款”(红字)
【增值税】对于收到的补偿款,借记“银行存款”,贷记“营业外收入”,无须就此笔补偿款计提增值税,因为该笔款项并不属于增值税价外费用,收到的只是赔偿金。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企业所得税】既然已经退货,商品并不是您公司的,自然不必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反而要对收到的赔偿金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另一种情况:不退货,仅从销货方获得一部分补偿款(不是全部商品价税合计)。
【增值税】我们认为不属于目前现行增值税文件规定的非正常损失,不必进行增值税进项转出。但是由于销货方给予您公司补偿金额,相当于商品折让,应该冲减存货成本,减少进项税额。如收到11700元补偿款,借记“银行存款”11700元,借记“库存商品”10000元(红字),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700元,实际计入“营业外支出”的金额少了11700元。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 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企业所得税】对于补偿(赔偿)以外的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损失数额较大的,还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文件依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第九条规定,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
第十条规定,前条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第二十七条规定,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残值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
(二)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残值情况说明及核销资料;
(三)涉及责任人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说明;
(四)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下同),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