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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末申报时享受免税须谨防误踩销售额“雷区”
来源:税海涛声
时间:2017-09-22 14:21

摘要: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其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暂定至2017年12月31日止)。

       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其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暂定至2017年12月31日止)。
       享受此项免税优惠的小规模纳税人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原增值税项目)的销售额,以及销售服务、无形资产(营改增项目)的销售额,方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如不分别核算原增值税项目和营改增项目的,则只能将所有经营项目取得的收入合并计算季度(月)销售额。
       该项规定是把原对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分别给予的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平移并且合并到营改增后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兼有的原增值税业务与营改增后的增值税业务的小规模纳税人,应注意将原增值税业务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与本次营改增后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分别核算,当这两类业务的月销售额均不超过,或者其中一类超过但另一类没有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时,可分别就没有超过标准的销售额,享受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简而言之,兼营原增值税业务(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营改增业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小规模纳税人,无需将两类业务的销售额合并计算后来判别,而是分别予以判别;其营改增项目销售服务的销售额不与同期的原增值税项目合并计算。
       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兼营两类业务的纳税人,在其中任意一类业务的月销售额等于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时,该纳税人享受免税的月销售额标准提升到了6万元(按季纳税18万元)。
       例1:小规模纳税人闻涛商贸有限公司,2017年3季度取得营改增后的服务销售额8万元,取得销售货物和修理劳务的销售额7万元。
       解析:因其3季度营改增项目的应税服务销售额合计为8万;原增值税项目的销售额为7万元,两类业务的销售额分别均未超过9万元的标准,因此,甲公司取得的上述收入均可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
       例2: 小规模纳税人闻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7年3季度取得营改增项目销售额14万元(物业管理服务8万元,为业主提供装修服务6万元);取得销售货物的销售额5万元。
       解析:该公司3季度物业服务销售额8万元,为业主提供装修服务(建筑服务)销售额6万元,虽说这两项服务的销售额各自均没有超过9万元的季度免税标准上限,但物业服务和建筑服务均属于营改增应税服务,因期营改增应税服务的销售额合计超过了9万元,所以取得的营改增项目销售额14万元(物业管理服务8万元,为业主提供装修服务6万元)均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其3季度销售货物的销售额为5万元,可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二、从事允许以相关成本费用扣减销售额的业务的小规模纳税人,在判断当期(季度、月)销售额是否未超过免税标准时,应当特别注意:按照现行税收政策规定,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以差额前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按季纳税销售额9万元(按月纳税3万元)以下(含)免征增值税政策。
       营改增应税行为的销售额,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发布)第三十七条的界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迄今为止,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销售额另作有规定的“除外”情形,主要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扣除)规定项目的金额后的余额为销售额”的差额征税规定。
       可见,差额征税会涉及到两种销售额,一是“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二是“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扣除)规定项目金额后的余额”。
       那么,对于上述差额征税的项目,小规模纳税人究竟是以“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作为销售额,还是以“减去(扣除)规定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来确定自己企业是否符合“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税标准呢?这事影响可大了。
       例3:小规模纳税人闻涛投资有限公司2017年3季度买卖股票,属于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买入时用了20万,后以26万卖出,应以卖出价26万元扣除买入价20万元后的余额6万元为销售额申报缴纳增值税。这时,如果以差额后的销售额(6万元)作为判定是否享受免税的标准,那么该单位就可以免税;如果以差额前的26万元作为标准,就不能免税。
       例4:小规模纳税人闻涛装饰服务公司提供装饰服务,3季度取得销售额60万元,同时支付分包款52万元,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60万元扣除支付的分包款52万元后的余额8万元为销售额计缴增值税。如果以差额前的60万元作为销售额与免税标准9万元比较,就不能免税;如果以计缴增值税的差额8万元作为销售额与免税标准9万元比较,就可以免税。
       按照现行税收政策,结果究竟如何呢?
       很遗憾,虽然小规模纳税人计算应缴增值税时,是以差额作为销售额,但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第三条:按照现行规定,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前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
       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应注意,计缴增值税的销售额不一定等于用来判定能否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特别是差额征税项目,千万别把差额后的计税销售额作为衡量是否可以享受“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而应以差额前的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评判是否可以免税。
       综上,小规模纳税人在计税及申报时,应充分知晓和理解相关税收政策的规定,尤其是特殊规定,同时加以充分的运用,既避免税收风险又能应享尽享税收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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