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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课程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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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红利已至?——解读 财税〔2018〕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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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心丸?——国常会定调社保“新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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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交换!——2018年9月 CRS正式来临
    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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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前瞻!——房地产税立法的海内外观察
    12:01
所属专题

    课程详情

    2018年9月1日,全新个税法颁布。在带来减税利好的同时,也留下疑问,例如:本年第四季度的个税应如何处理?

    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对部分疑问进行了解答。然而如何能够切实享受到减税红利?

    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对社保征管定调:“各地要一律保持现有征收政策不变,同时抓紧研究适当降低社保费率”。

    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中房地产税法定性为“条件比较成熟,任期内拟提请审议”——意欲何为?

    同月,中国进行了第一次CRS(共同申报准则)信息交换……

    以上内容,看似宏观,却与每个人都息息相关;看似遥远,却带来新命题——个人税务风险如何管理?

    本期直播,铂略特邀著名税务专家,综合解析9月以来的包括个人所得税新法新政等在内的重要内容,点拨个人税务风险管理之道。


    课程流程

    15:00 课程开始,主持人致辞

    15:05全新税法环境下,个人税务风险管理之道

    解读财税〔2018〕9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
    CRS—相比资产“裸奔”,你我更应关注涉税信息共享
    “任期内拟提请审议”—房地产税立法可期!

    15:50 互动问答

    16:00 课程结束

    章节介绍

    相关问答 更多 >

    • 于老师 工商管理硕士

      确实如您所述,新个人所得税法将原先十一个税目修改为九个税目。但从字面来看,新税法删除了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三个项目,增加了“经营所得”项目。普遍认为,经营所得对应原先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但“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尚不明确。基于原税法实施条例给出了各个税目的具体定义和征税范围,新税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也明确了新税法各税目定义,其中并无“其他所得”。这个问题会在新税法正式实施后明确,可以关注。

      至于所谓承担税金,无非增加所送金额而已。比如礼品价值100元,当然无法拆出20元纳税;也就相当于100元是税后所得,倒算为税前所得125元(100/0.8),个人所得税25元。相当于赠送了125元。(注意,可不是简单的100+20=120元;因为个人所得税=税前金额*税率,并非税后金额*税率)

      税务合规与筹划
      1个回答2018-12-04 16:17
    • 于老师 工商管理硕士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一、关于工资、薪金所得适用减除费用和税率问题:对纳税人在2018年10月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统一按照5000元/月执行,并按照本通知所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计算应纳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的定义,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显然,2018年10月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包括“奖金”,适用新费用减除标准和新税率表。

      税务合规与筹划
      1个回答2018-10-26 10:13
    • 富老师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专家库成员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规定,参保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可以为职工工资总额,也可以为本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但在全省区市范围内应统一为一种核定办法。因此,单位统筹部分社保基数为职工工资总额(通常为上年度),也可以为本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社保按照当地最低工资缴纳不符合规定。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好简政减税降负措施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   税总发〔2018〕150号规定:特别是要按照国务院明确的“总体上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已定部署,已负责征收社保费的税务机关,务必在社保征收机构改革到位前,一律保持现有征收政策不变,务必做到不自行组织开展以前年度的欠费清查,务必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违反规定的行为依法依规坚决纠正、严肃处理。因此,目前国家政策暂不追缴。

      管理会计
      1个回答2018-10-17 2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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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扈凌寒
      扈凌寒 2023-06-21 17:03:51
      5.0分
      • 内容充实
      • 讲得很接地气
    • 高原雄鹰
      高原雄鹰 2022-06-24 16:14:27
      5.0分
      • 内容充实
      • 讲得很接地气
    • 张乐
      张乐 2022-06-08 17:07:57
      5.0分
      • 讲得很接地气

    讲师介绍

    汪老师

    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理事
    上海市税务局官方微博特约评论员
    央视财经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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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课件】 全新税法环境下 个人税务风险管理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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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笔记】 全新税法环境下,个人税务风险管理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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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附件】 政策法规-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 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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