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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段为开场,并介绍了课程主要内容。
本段中讲解了财税[2018]164号通知对年中一次性奖计税的规定,梳理了实务的处理方法。
本段介绍了年终奖“陷阱”——即年终奖的边际效益递减的现象,并在章节最后提供了企业年终奖乃至薪酬机制重新设计的前瞻思考。
本段讲解了基于财税[2018]164号通知的对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领取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的个税政策体现出的新旧税法的衔接。
本章节介绍了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佣金的个税计税方式。
本段讲解了个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离职补偿金)的个税处理,并运用案例,演示了新旧制度下离职补偿金的个税计算。
本段结合案例介绍了个人提前退休以及办理内部退养而取得一次性补贴收入的个税处理。
本章节针对财税[2018]164号通知中对外籍个人的部分个税问题进行了分析,对一些实务问题、包括针对外籍个人的个税规划进行的前瞻思考。
本段中,讲师回答了部分学员提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也就是说,每个单位于支付工资薪金时,各自就其本单位支付部分,依法履行扣缴义务即可。任何其中一个单位(除非特定执法单位;但那也是执法岗位人员,而非支付工资的人员)不可能也没有权利知道某人在其他单位有无收入,因此不必考虑其他。以上即为每个支付单位作为扣缴义务人的义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6万元(如果没有超过6万元,不管几处收入,怎么加在一起也交不着税,因此不用申报),应当依法办理汇算清缴。纳税人有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自行申报时,则应合并计算,依法补税;因为扣缴时多扣除了费用且可能享受了低税率。
总之,支付单位分别扣缴(不管别的单位),员工本人合并申报。
注:关于专项附加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上述专项附加扣除的,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只能选择从其中一处扣除。当然,选择一处扣除是纳税人的权利,也是纳税人的义务;还是如上所述,任何一个支付单位不可能也没有权利知道某人在其他单位有无收入,如果纳税人重复申报专项附加扣除,则属于纳税人违反税法,支付单位不知情则无过错(当然明知不行)。
您好,有些专项附加扣除是有时间限制的,比如住房贷款利息是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如果员工在被裁员的年度只有8个月还贷,只能扣除8个月,而不能按12个月扣除。比如住房租金,如果员工在被裁员的年度只有8个月租房,只能扣除8个月,而不能按12个月扣除。
比如子女教育,在被裁员的年度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月份只有5个月就结束了,子女教育只能扣除5个月,而不能按12个月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在被裁员的年度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到6月份就满48个月了,只能扣除6个月,而不能按12个月扣除。
大病医疗按限额不按月扣除。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赡养老人以被赡养人生存期限内,赡养人可按月扣除。
【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是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
第十一条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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