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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节讲述了本门课程的主要内容。
本章节主要介绍中国个人所得税政策演变过程,并总结个人所得税4大征税特点。
本章节主要讲解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的概念,并对纳税人身份的判定条件进行了明确,包括“住所”、“收入来源”、“停留天数”等。
本章节通过案例,主要讲解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的征税范围和各自的纳税义务。
本章节主要讲解个人所得税的各项应税项目,包括综合所得、经营所得、财产转让所得、股息红利所得等。
本章节主要列举不同情形下,个人所得税税率及计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
五、关于无住所个人相关征管规定
(一)关于无住所个人预计境内居住时间的规定。
无住所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首次申报时,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等情况预计一个纳税年度内境内居住天数以及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内境内停留天数,按照预计情况计算缴纳税款。实际情况与预计情况不符的,分别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无住所个人预先判定为非居民个人,因延长居住天数达到居民个人条件的,一个纳税年度内税款扣缴方法保持不变,年度终了后按照居民个人有关规定办理汇算清缴,但该个人在当年离境且预计年度内不再入境的,可以选择在离境之前办理汇算清缴。
2.无住所个人预先判定为居民个人,因缩短居住天数不能达到居民个人条件的,在不能达到居民个人条件之日起至年度终了15天内,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按照非居民个人重新计算应纳税额,申报补缴税款,不加收税收滞纳金。需要退税的,按照规定办理。
3.无住所个人预计一个纳税年度境内居住天数累计不超过90天,但实际累计居住天数超过90天的,或者对方税收居民个人预计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内境内停留天数不超过183天,但实际停留天数超过183天的,待达到90天或者183天的月度终了后15天内,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就以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重新计算应纳税款,并补缴税款,不加收税收滞纳金。
所以根据您的提问,先预计外籍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时间,来适用居民或者非居民纳税人个税缴纳政策,当居住时间发生变化,和预计情况不符时,可以按照上述文件要求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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