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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1:准则变化的背景Part2:准则修订的主要内容及账务处理Part3:衔接规定
准则变化的背景;准则变化的内容
确定职工薪酬的范围;明确职工薪酬的类别;完善短期薪酬的会计处理
案例解析新增利润分享计划(包括奖金)的会计处理
案例解析离职后福利的会计处理
辞退福利的会计处理;增加相关披露;衔接规定
简单来讲,“鱼与熊掌不可兼得”。
一、如果属于公务费用实报实销,则非员工取得所得,当然不涉及个人所得税问题。但是,既然属于对外支出费用,当然需要发票。
二、如果属于定额补助,则与对外支出费用没有直接联系,因而不用发票。但是,这种情形需要作为职工薪酬组成部分,因而属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范畴。当然,关于差旅费补助或者误餐补助,有一定免税标准;如果超出标准,则须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税。具体标准,可向主管税务机关了解一下。
【解答】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二、关于工资薪金总额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公司辞退员工时发的一次性工资补偿会计核算计入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企业所得税属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支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直接扣除。但不作为工资薪金税前扣除,也不作为三费的计提基数。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辞退福利,是指企业在职工劳动合同到期之前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或者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给予职工的补偿。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
第一条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法规,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二条规定,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法规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第一条规定,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第二条规定,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法规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
第三条规定,按照上述方法计算的个人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单位在支付时一次性代扣,并于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
根据上述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法规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由企业支付时一次性代扣并按规定代缴。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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