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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节介绍了课程的主要内容
本章节主要讲解会计准则、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在收入概念上的差异,侧重区分日常活动范围与增值税销售额。
本章节侧重讲解价外费用及其特殊情况的税会处理差异,包括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等。
本章节结合案例,重点分析转让财产收入、利息收入、增值税视同销售情形下税会处理的差异。
本章节主要比较会计收入确认5大条件、企业所得税4大条件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并重点分析融资性售后回租的税会处理要点。
本章节结合案例讲解特殊情形下收入确认金额差异,包括折扣折让退回、买一赠一、增值税差额征税及采用递延方式分期付款。
您好:将存货作为样品,赠送给客户,分录如下:
假设存货成本80,公允价值不含增值税100。
借:销售费用——样品费97
贷:库存商品8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
由于赠送样品给客户,在准则上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因此不能确认收入。
企业所得税,在汇算清缴时应调赠视同销售收入100,视同销售成本80。
相关规定如下:
1、《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
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2、《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六条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 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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