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算与报告
- 内控与合规
- 计划与分析
- 成本与绩效
- 财务BP
- 资本财务
- 税务合规
- 税务筹划
- 跨境税务
数字化转型
- 人际技能
- 职业生涯与发展
- 商业技能
- 全民财务
- 管理者财务思维
- 老板财税
不是分开开票,这是混合销售行为,需要一并开票:设备为主,就一并按照13%开票;服务为主,就一并按照6%开票。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按照《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票据开具汇总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档案局公告2020年第24号)相关规定,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必须左上角标识“通行费”字样,方可依法抵扣。
上述发票合规,可以抵扣。
需要按照2000万申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五条规定,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您好,非贸付汇中扣缴的所得税,如果供应商提供的属于服务而非特许权,而且服务完全在境外提供,就是免税的。具体可以描述下您这个服务的业务性质,是否有境内服务部分,供我们进一步了解。
如果承租方属于一般纳税人,并且取得出租方开具“融资租赁”增值税专用发票,自然可以依法抵扣。这儿需要提示一点的是,融资租赁属于“租赁服务”,不属于“贷款服务”,要按照“租赁服务”开具发票。
关于在于是否真的发生了“水电销售”业务。如果业务真实,那就可以如实开具发票。当然,该办的资质,还是要办的。
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答复: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国家有明令禁止销售的外,即使超出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也应当据实开具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46号)三、关于报刊、杂志、出版等单位的职员在本单位的刊物上发表作品、出版图书取得所得征税的问题
(一)任职、受雇于报刊、杂志等单位的记者、编辑等专业人员,因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属于因任职、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应与其当月工资收入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除上述专业人员以外,其他人员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应按“稿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出版社的专业作者撰写、编写或翻译的作品,由本社以图书形式出版而取得的稿费收入,应按“稿酬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您预付款之后,对方发货了吗?
首先,明确一下概念:
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相关定义,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技术,包括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
也就是说,转让专利权使用权(收取专利权使用费),属于技术转让。
增值税方面,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技术转让免征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规定,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您好,
《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六条 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金融机构应按以下规定审查并留存交易单证:(九)具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外机构代垫或分摊的服务贸易费用项下:原始交易合同、代垫或分摊合同(协议或说明)、发票(支付通知),代垫或分摊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第十四条 服务贸易外汇收支管理信息申报凭证包括《境外汇款申请书》、《对外汇款/承兑通知书》、《境内汇款申请书》、《境内付款/承兑通知书》、《涉外收入申报单》和《境内收入申报单》。
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申报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管理信息包括:
(一)交易单证号:在申报凭证相应栏目中填写合同号、发票号。服务贸易外汇收支本身无交易单证号的,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可不填写;
(二)代垫或分摊的服务贸易费用和对外承包工程签订合同之前服务贸易项下前期费用:应在申报凭证的交易附言栏目中标明“代垫”、“分摊”或“前期费用”字样。
以上内容供您参考,具体流程可以和您的银行沟通一下
这主要是基于,既然作为“不征税收入”,那这个收入形成的费用支出,也就不能税前扣除了。所以必须要分开。关于如何分开,虽然税法没有专门说。但是,必须要让税务机关能够看得出来,这个钱是否花了,花在什么地方了。也就是说,需要单独设置银行账户、单独设置会计科目,这样才能区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三)转让财产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简单来讲,实际收了人家多少钱,就确认多少收入;当然,如果隐匿收入,则会构成偷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