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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问回答:总公司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不会强制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第二问回答:居民企业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包括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二级分支机)应填报《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表》,将总机构、所有上级 分支机构及下属分支机构信息报送至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汇总后如仍是小型微利企业就适合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依据:1、《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 012 年第 57 号公布)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3 项企业所得税事项取消审批后加强后续管理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3、《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汇总缴 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12 号)第六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二、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 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三问回答:企业所得税角度:
在起步的阶段,企业设立分支机构亏损的情况可能性比较大,设立分公司比较划算,分公司非独立法人,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由总公司统一核算,汇总缴纳,相对税负较低;如成立子公司,独立法人,子公司自行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亏损不能由母公司弥补,可能造成母公司企业所得税税负增大。建议初期设立分公司较合适;当企业生产经营走向正轨后,就可以考虑改为子公司,独立享受一定的优惠政策。
增值税角度: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应视同销售,两家公司设在同一市区,增值税不需视同销售处理。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在同一县(市)内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其他机构用于销售的,增值税不视同销售。如此种业务较多的,此设立总分机构较合适。
个人人所得税:
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因此,如果总、分公司统一进行财务核算,统一发放工资,其个人所得税应由总公司在支付环节统一扣缴。如果分公司财务独立核算,则分公司员工个人所得税由分公司代扣代缴,在分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如此看来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与谁来支付有关,与企业架构无关。
第四问回答:不能重复缴纳社保。
兼职兼职是指在不脱离本职工作的情况下,利用业余时间从事第二职业;为第三方提供体力或脑力劳动支出。兼职人员本身有自己的工作,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均有工作单位办理,和兼职无关。
如果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势必造成双份劳动合同,重复缴纳养老保险,是国家不允许的,和社会保险政策相抵触的。
从合同来看,用了“委托”字样,则债务并未转移,只是“代理”。因此,乙公司对于“债务”本身,不需要进行账务处理。
只需要就所收取服务费入账即可。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除上述增值税外,还会涉及附加税费、企业所得税等。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加油卡目前可以在加油之后取得带税率的发票,所以建议在充值时不要发票,等消费后取得带税率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如果已经取得不征税发票,应该再将使用记录打印出来,合在一起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京东等购物卡,目前规定只能取得不征税发票,不能开具带税率的发票,所以如果发给职工,可以凭签字发放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如果公司对该费用是按无形资产核算的,可以按照图中的规定来进项抵扣。如果没有按无形资产核算,而又同时用于可以抵扣进项的一般项目和不能抵扣进项的项目,要在分开核算的情况下可以抵扣一部分,否则要按比例全部或部分进项转出。
不可抵扣,也不能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属于与实际业务不符的发票,说的严重一些属于虚开发票。应该去更换,尤其对于成品油发票管理相对更加严格的!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
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4.发票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第一问回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计算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按月计算。
如果企业月度之间购销不均衡,造成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实的现象,税务机关可以按年度清算。其政策依据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部分条款失效)第十二问(仍有效):“根据增值税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注:此为旧细则)规定,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而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应税项目营业额占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的比例,乘以当月全部进项税额的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该办法在实际执行中,由于纳税人月度之间的购销不均衡,按上述公式计算出现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实的现象,对此,应如何处理?” “答:对由于纳税人月度之间购销不均衡,按上述公式计算出现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实的现象,税务征收机关可采取按年度清算的办法,即:年末按当年的有关数据计算当年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对月度计算的数据进行调整。”
第二问回答:不征税销售额对应对的进项税额不需要进项转出。
根据描述,贵司应属于向对方提供网络设施租赁服务,由于问题提供情况不确切,初步判断,应为向对方提供的不动产租赁服务(如网络设备能单独划分,则这部分为动产租赁服务),对方支付贵司的款项,实为租金,只不过租金的计算与对方运营收入有关而已。所以,开具网络技术服务费发票,可能是存在问题的。如有疑问,可进一步提供情况以便判断。
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关于租赁服务的注释。(略)
只有取得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3%的农产品专票才可以抵扣,抵扣时按票面金额乘以9%计算抵扣!
参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第二条规定,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答:1、依据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与债权计划相关的融资利息发票,应开具给合同约定的对应融资人,不应开具给其他公司。
2、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四章 发票的开具和保管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3、如果融资企业将取得的融资款,全部或部分转给同一集团内的其他企业使用,按增值税统借统还政策处理。
可以。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九条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
第三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当然,基于“权责发生制”原则,上述“年底金额未定、次年计提”之情形,应当进行“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首先,关于车种,这不是税法术语,税法也无权对此进行设定,执行行业标准即可。比如:冷链车、轻型厢式货车之类。
“现代服务制作”,这不是一个标准税法概念——现代服务是现代服务,制作是制作,这是两个概念。
现代服务,除动产租赁(13%)、不动产租赁(9%)之外,适用6%税率。制作属于加工劳务,适用13%增值税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