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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公式,仅限于“当期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如果能够划分的部分,直接分别归入可以抵扣、不得抵扣即可。
一、“研发费用”行项目,反映企业进行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化支出。该项目应根据“管理费用”科目下的“研发费用”明细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如果存在资本化研发的话,则此项目可能会少于可以加计扣除的金额。当然,能否加计扣除参照税法标准;列入此项目,也不代表就一定能够加计扣除。
二、能否加计扣除,要看税法标准。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税法对于具体加计扣除项目、排除事项等,有明确规定,建议查阅一下相关文件。
三、如果形成无形资产,则相关支出应列入此科目。若直接费用化,则应当追溯调整处理。
如果是以前年度已经提完折旧的固定资产在本年度处置的,不需要填写A105080表中。
如果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采用未来适用法,所以你说的情况应该计入当期的管理费用。
如果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涉及上年损益调整的事项,需要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
政府补助的无偿性决定了其应当最终计入损益而非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其会计处理的方法:总额法,将政府补助全额确认为收益;净额法,将政府补助作为相关成本费用的扣减。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计入营业外收入或冲减相关损失。通常情况下,若政府补助补偿的成本费用是营业利润之中的项目,或该补助与日常销售行为密切相关如增值税即征即退等,则认为该政府补助与日常活动相关。
⒈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在其补偿的相关费用或损失发生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即: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费用或损失的,在取得时先确认为递延收益,然后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费用或损失的,取得时直接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按照固定的定额标准取得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应收全额计量,借记"其他应收款",贷记"营业外收入"(或"递延收益")科目。不确定的或者在非日常活动中取得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计量,借记"银行存款",贷记"营业外收入"(或"递延收益")科目。涉及按期分摊递延收益的,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⒉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企业取得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不能全额确认为当期收益,应当随着相关资产的使用逐渐计入以后各期的收益。也就是说,这类补助应当先确认为递延收益,然后自相关资产可供使用时起,在该项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通常为货币性资产形式,企业应当在实际收到款项时,按照到账的实际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将政府补助用于购建长期资产时,相关长期资产的购建与企业正常的资产购建或研发处理一致,通过"在建工程"、"研发支出"等科目归集,完成后转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自相关长期资产可供使用时起,在相关资产计提折旧或摊销时,按照长期资产的预计使用期限,将递延收益平均分摊转入当期损益,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时或结束前被处置(出售、转让、报废等),尚未分摊的递延收益余额应当一次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收益,不再予以递延。
目前仅限通行桥闸的通行费发票按5%计算抵扣,你的这张发票无法看到是否属于通行桥闸的发票,需要确认是否属于该类发票,一般该类发票在票面都有桥闸字样,所以建议咨询税务部门确认一下。可以通过开票方所在地省税务局的官网查询。
平进平出,不违反税收规定,但必须是真实交易.不真实就是虚开了,违反相关的发票管理规定,将被追究责任.
如果偶尔一笔平进平出,没有关系理论上没有风险,如果这样的业务多了会影响到税负率,税负率比同行业或公司以前年度低了很多,会引起税务部门的关注.
另外应判断判断是否平进平出的价格,如果有失公允,可能还会被税务机关调整。
参考依据:
1、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2、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3、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93年细则:纳税人当月);(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93年细则:纳税人最近时期);(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4、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5、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债转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1、一般性税务处理时,债务人应当按照支付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所得;债权人应当按照收到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权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损失。
2、特殊性税务处理。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时,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企业的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回购职工股权:
1、企业所得税:在公司回购股份中,对于被投资企业或者说回购公司的税务处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三)》的通知(财会[2003]29号)有以下相关规定: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为减资等目的,在公开市场上回购本公司股票,属于所有者权益变化,回购价格与所对应股本之间的差额不计入损益;税法规定,企业为减资等目的回购本公司股票,回购价格与发行价格之间的差额,属于企业权益的增减变化,不属于资产转让损益,不得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也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对企业为减资等目的回购本公司股票,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一致,无须进行纳税调整。
2、个人所得税:如果公司回购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在个人所得税方面,需要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相关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
既然“多计主营业务收入”,则应当追溯调整。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2021年度主营业务收入)
贷:相关科目(就是当时您借方对应的科目)
据此调整利润表。
汇算清缴基于调整后的利润表作为起点,会计标准既已调整,则申报时这个业务不需要另行重复调整了。
最新政策:《政府工作报告》指出,加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实施力度,将科技型中小企业加计扣除比例从75%提高到100%。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不可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四条: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如上所述,“个人抬头发票”无法反映属于企业支出,因此无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