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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理解,可以作为"收到的税费返还"项目。该项目反映企业收到返还的各种税费。本项目可以根据"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交税费"、"营业税金及附加"等账户的记录分析填列。
单次(日)不超过500元可以不用发票;超过了需要发票。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这个问题没有直接、明确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一、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
《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基于上述原则(相对固定),“兼职讲课费”并不属于企业所得税范畴的“工资薪金支出”。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对于被投资企业来讲不涉税。对于股东来讲,如果是自然人股东,除了股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资本不需要缴纳个税,其他资本公积转增都需要计算个税,按股息红利20%税率计算。如果是法人股东转增也不涉及税金问题!
个税原则上是由支付方代扣代缴的,所以应该由分公司发放时代扣代缴,如果想规范,最好分公司核定个税税种由分公司自己代扣并申报!
转让不动产,情形比较多,不同情形有的可以有的差额纳税,有的还可以简易计税,《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文件规定非常详细,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用哪种方式计税!税率一般计税9%,简易计税5%。
出售土地使用权,根据财税【2016】47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中规定: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转让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则必须使用一般计税方法,且不适用扣除土地使用权原价的差额计税,应当按照转让无形资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一般纳税人按照税率9%计算缴纳增值税
如果是企业承担的,个税也计入管理费用,如果代扣代缴后对方还需要支付给贵司,可以计入往来款。
如果你单位承担别人应该承担的税金,只能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了,而且不能税前扣除!
不用确认收入,按视同销售处理,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都视同销售缴纳,虽然和账面收入有差异,但属于可以合理解释的差异。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分支机构营业收入,是指分支机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经营活动实现的全部收入。其中,生产经营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收入是指生产经营企业分支机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让渡资产使用权等取得的全部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分支机构是需要按全部收入作为计算分摊指标的,如果分支机构全部收入只是代理收入是没问题的!
没理解您的问题,你是现在哪一方的角度提问的?是保险公司赔款同时承担利息吗?如果是这样都作为保险公司的赔偿处理,和赔偿款计入相同科目就可以了!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发票的相关要素要填写齐全,否则发票就属于不合规发票,建议和对方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