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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四条: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如上所述,“个人抬头发票”无法反映属于企业支出,因此无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这样开具发票确实有些不妥。
参考“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后面这些扣除项目,只是差额计税;并不从票面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也就是说,票面就是体现“租金”(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应单独体现某种货物(货物价值构成租金组成部分)。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分公司也是可以开银行账户收款的,不具备法人资格不是分公司不能收款的理由。虽然总分机构在同一个市,在涉税风险上比较小,建议发票和收款账户保持一致,因为发票管理法中明确规定了,发票的收票方和款项支付方要一致,目前的情形如果税务局关注需要提供很多资料证明实际交易是在分公司,而不是分公司为了抵税等目的虚开发票。如果对方对于分公司的资质不放心,可以在合同中进行约定,如分公司有任何不能履约的情况,总公司需要替分公司履约等。
目前系统已经用电子签名代替了发票专用章。
麻烦补充一下:“干什么活”?“发生的产品”是什么意思,产出还是领用?
这方面没有非常明确规定。不过个人理解,既然“回家探亲”,这算是“私车私用”,不算“私车公用”吧。建议作为职工福利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注销后,公司资产由总公司收回。
建议作为工资薪金支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一、企业福利性补贴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虽然上面用了“可作为”这个措辞,似乎并非必须。然而,工资薪金支出并无数额限制,而职工福利费尚有比例规定,为什么不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呢?您是考虑个人所得税问题吗?然而,个人所得税方面,工资薪金所得的范围本身就包含职工福利,与企业所得税作为哪个项目并无直接关系。
有期限,但是自己确定;现在不需要验资了。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相关规定,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总额或者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即公司注册资本)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对其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规定,企业税前扣除资产损失不再留存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报告)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改为纳税人留存备查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
根据《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国防科工委、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国资委、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工商联关于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建〔2006〕317号)第三条第(五)项规定,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包括:
1、上岗和转岗培训;
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
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
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
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
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
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
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
1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如上各项,培训中心房租、培训设备折旧(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下可以一次扣除;中小微企业2022年度内新购置的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折旧年限为3年的可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可减半扣除)、培训老师工资,可以作为职工教育经费。
现金折扣和销售折让是不同的,问题提到的情形更像是销售折让,如果属于销售折让,则可以开具红字发票,冲减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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