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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管期限。
一、会计凭证
(一)原始凭证(含用作会计原始凭证的完税凭证) 30年
(二)记账凭证 30年
二、涉税凭证(不含用于会计原始凭证的部分,若用作“原始凭证”,则执行上述30年规定)
(三)单独装订、未用作原始凭证的发票抵扣联 10年
(四)已经开具、单独装订、未用作原始凭证的发票存根联 5年
(五)发票登记簿 5年
(六)出口凭证(不含用于会计原始凭证的部分)10年
(七)未用作会计原始凭证的完税凭证 10年
(八)其他有关涉税资料(不含用于会计原始凭证的部分)10年
三、会计账簿
(一)总账 30年
(二)明细账 30年
(三)日记账 30年
(四)固定资产卡片 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5年
(五)其他辅助性账簿 30年
四、财务会计报告
(一)月度、季度、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30年
(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永久
五、其他会计以及涉税相关资料
(一)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10年
(二)银行对账单 10年
(三)纳税申报表 10年
(四)会计档案移交清册 30年
(五)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永久
(六)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永久
(七)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 永久
关于需要打印出来的电子资料。
一、账簿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会计制度健全,能够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的,其计算机输出的完整的书面会计记录,可视同会计账簿。
二、电子会计凭证
单位以电子会计凭证的纸质打印件作为报销入账归档依据的,必须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电子会计凭证。
相关依据: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
《财政部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按照9%的税率开具发票。因为违章抓拍系统,监控系统属于道路建设配套项目,不是单纯的商品销售。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四十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首先,确认一下术语:(否则展开就太长了。也没必要。)
您说的“独资企业”,是指“个人独资企业”还是“只有一名自然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您说的“小规模企业”,是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还是“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还是《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的“小型、微型企业”?
字面理解,票面“封”字,可能是指“封存”的意思。既然已经“封存”,自然不能使用。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如上所述,应当按照规定流程由销售方开具红字发票,冲减销售收入及销项税额;购买方依法冲减购买成本费用及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应当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最后结转“资产处置损益”。
借: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借:银行存款
贷:固定资产清理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或者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资产处置损益
出口企业出口货物或提供出口劳务、服务时,应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时选择“免税开票”选项。具体的操作因各省开票软件不同,可能会略有差异。
当然可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上述“再教育补贴”,其实也是工资薪金组成部分;况且已经申报个人所得税,自然可以依法税前扣除。
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关键在于是否属于《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举范围。上述各项,设备租赁属于“财产租赁合同”,应当缴纳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事实上,可能转权益比较对公司有利吧。假设不转权益,而转损益(营业外收入),则应当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如果领用材料用于研发,则上述100L相应的材料成本,正常结转到研发费用的材料费。如果形成产品对外销售的,对应的材料费不得加计扣除,应当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
如果没有对外销售,上述产成品报废处置的,处置收入冲减当期研发费用,相应的材料费可以加计扣除。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第二条第(二)项规定,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可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
这个问题没有明确规定。
个人认为,既然“因隔离”而发生,则属于“劳动保护”性质,可以作为劳动保护费用处理。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