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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消防耗材通常计入管理费用即可——除非某批耗材直接对应某批生产。
二、不知您说的“工业处理试剂”具体做什么用?
三、进口材料的关税,进口费用,卸货费,消杀费,应当计入该“材料”成本。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六条 存货的采购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
四、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相关规定,制造费用科目核算企业生产车间(部门)为生产产品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
五、所谓“人工费用”,顾名思义、语文理解即可。
我不太明白您的意思。您可以将问题具体、详细描述一下,也可以比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七章《衔接规定》进行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4]1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有关处理事项的通知
国税函[2004]1197号
这个税法上没有做具体要求(图书已经是比较清晰的税目),但建议采购量大,类别多的情况下,要有明细书目的销售清单,例如部分税局对“蔬菜”要求开到卷心菜等明细。
子公司与分公司的选择,各有利弊,站在公司的角度,还是要全面衡量再确定。分公司的好处是,如果分公司产生亏损,可以在法人企业汇算清缴时消化掉,不会额外增加税收负担,如果设立子公司,则相应的亏损,母公司用不上。但设立分公司也有不足,即分公司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均由总公司所在的法人企业承担,而如果设立子公司,则万一经营方面出现重大风险,不会牵连到母公司。建议企业结合自己的具体情况选择。
母公司从子公司获取投资收益,如果符合企业所得税关于居民企业间投资收益免税的规定,则可按免税收入申报。
增值税是链条税,如果每道环节都能抵扣,则总体来看,增值额一定的情况下,不会额外缴纳增值税。
根据你的描述,属于给与对方的折扣,不需要视同销售处理,如果是免租金需要视同销售处理的。你们只是减免了部分租金,可以理解为折扣。
需要事先明确你们公司和老师之间的关系,如果是签订劳动合同,属于任职受雇关系的话需要按工资薪酬代扣,如果签订劳务合同,属于合作关系就是按劳务报酬代扣,但同时需要对方提供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 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预扣或者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前款所称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以有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
如上所述,“在劳务派遣公司发工资”,自然由劳务派遣公司依法履行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应当分别计算缴纳。举例来讲:
房产1000平方米,原值(含地价)1000万元。出租了300平方米,收租金100万元。那么,房产税就应以700万元从价计算、以100万元从租计算;二者之和即为房产税额。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第三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一、房产原值采用会计标准。
“财税地字〔1986〕8号”第十五条规定,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
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规定,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也就是说,会计原值是要调整的,房产税计税基础自然随之调整。个人理解,您的想法可行,建议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当然允许。
相关政策: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
比如,同样是“汽车”,“使用情况”也可能不一样:行政主管配车不大做,销售主管常去山区出差,同样五年后,残值肯定不一样啊。
按规定一般是不会拆分产品来计算比例的,是按整个的保税项目来计算比例。是否可行,可以和主管税务局沟通下。
但按描述,物流费用其实是可以划分的进项,而计算销售比例是针对不可划分的部分,贵司可以将A产品产生的物流费用直接进项转出。这样也不涉及到计算比例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