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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税比扣税多”,这是什么意思?比如说扣了1000元,缴了1500元,多出来的500元,是怎么缴的?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相关定义,农业产品的征税范围包括:
一、植物类
植物类包括人工种植和天然生长的各种植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为:
(一)粮食
粮食是指各种主食食科植物果实的总称。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和其他杂粮(如:大麦、燕麦等),以及经碾磨、脱壳等工艺加工后的粮食(如:面粉,米,玉米面、渣等)。
因此,面粉属于农产品,“购买面粉”当然属于“购进农产品”。
请您补充一下,上述“小规模纳税人”是销售自产农产品,还是外购农产品?所开发票是专用发票、普通发票,还是农产品发票?
请您补充一下,上述“小规模纳税人”是销售自产农产品,还是外购农产品?
第一问回答:合伙企业转让股权所得应按规定缴纳印花税,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
二、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问回答: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的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1号规定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独资合伙企业),一律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税务机关接到核定征收独资合伙企业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情况的,调整其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1号)一、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独资合伙企业),一律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独资合伙企业应自持有上述权益性投资之日起30日内,主动向税务机关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的情况;公告实施前独资合伙企业已持有权益性投资的,应当在2022年1月30日前向税务机关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的情况。税务机关接到核定征收独资合伙企业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情况的,调整其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
三、各级财政、税务部门应做好服务辅导工作,积极引导独资合伙企业建立健全账簿、完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制度、如实申报纳税。独资合伙企业未如实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情况的,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处理。
四、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问回答: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合伙企业转让股权所得,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再分配不需要缴纳税费。
第四问回答: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的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1号规定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独资合伙企业),一律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税务机关接到核定征收独资合伙企业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情况的,调整其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
合伙企业转让股权所得应按规定缴纳印花税,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合伙企业转让股权所得,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再分配不需要缴纳税费。
如果不要求发生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则无须按加计扣除要求归集和申报。但如果想归集为高新口径的研发费用,则应当按高新口径要求去归集。需要立项,需要填写相关表格申报研发费用情况。具体参看后附资料。
依据: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三、认定条件
(六)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占比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占比是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值。
1. 企业研究开发活动确定
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活动。不包括企业对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某项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新的材料、装置、产品、服务、工艺或知识等)。
企业应按照研究开发活动的定义填写附件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中的“四、企业研究开发活动情况表”。
专家评价过程中可参考如下方法判断:
——行业标准判断法。若国家有关部门、全国(世界)性行业协会等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提供了测定科技“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具有实质性改进的技术、产品(服务)、工艺”等技术参数(标准),则优先按此参数(标准)来判断企业所进行项目是否为研究开发活动。
——专家判断法。如果企业所在行业中没有发布公认的研发活动测度标准,则通过本行业专家进行判断。获得新知识、创造性运用新知识以及技术的实质改进,应当是取得被同行业专家认可的、有价值的创新成果,对本地区相关行业的技术进步具有推动作用。
——目标或结果判定法。在采用行业标准判断法和专家判断法不易判断企业是否发生了研发活动时,以本方法作为辅助。重点了解研发活动的目的、创新性、投入资源(预算),以及是否取得了最终成果或中间成果(如专利等知识产权或其他形式的科技成果)。
第一问回答: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自2022年3月1日起执行,如果相关业务按规定选择了免征增值税政策,其对应的进项应按规定进行转出,不涉及之前形成的进项税留抵。
第二问回答:自2019年4月1日起已享受即征即退,不适用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政策。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八、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
一、自2019年6月1日起,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以自2019年7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
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分别减按12.5%、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税〔2012〕39号附件5规定了列名生产企业的具体范围。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
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退税办法。
(一)免抵退税办法。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见附件4)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具体范围见附件5)出口非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
附件5.列名生产企业的具体范围
(财税〔2012〕39号)附件4: 《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二、(四)规定同时符合相关条件的委托加工货物可适用可视同自产货物申报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附件4: 《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
一、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可视同自产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一)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二)已持续经营2年及2年以上。
(三)纳税信用等级A级。
(四)上一年度销售额5亿元以上。
(五)外购出口的货物与本企业自产货物同类型或具有相关性。
二、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但不能同时符合本附件第一条规定的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货物申报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委托加工货物:
1.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再委托深加工的货物。
2.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3.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且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关于关联交易的税务处理,其实一点都不复杂;关键在于对外卖多少钱。
比如上述A公司,上个月1000元买了件商品进来,这个月市场行情跌了,800元都没人买,那他790元卖给B公司也很合理啊,不用纳税调整。但是如上所述,B能卖1200元,就是说,市场上能卖1200元,那A再要790元卖给B,税务机关肯定不会同意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企业所得税法也有类似条款,不必一一列举。
首先,咱们来看原文:“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4号”一、资源税应税产品(以下简称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按照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计入销售额中的相关运杂费用,凡取得增值税发票或者其他合法有效凭据的,准予从销售额中扣除。
关于这个问题,我们举数字来看:
比如收入1348元,其中:产品本身不含税价1000元,税额130元,运杂费不含税200元,税额18元。
如果您说1348元扣除运杂费,扣不扣那个18元呢,当然是要扣的。您要说1200元扣除运杂费,扣不扣那个18元呢;这里面已经不包括那个18元了,当然不能再扣第二次了。
就是这个道理。
举例来讲吧:
张三投资成立甲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盈利2000万元,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500万元;剩余1500万元,不分给张三,就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分给张三,就缴纳个人所得税1500×20%=300万元。
李四投资成立乙个人独资企业。企业盈利2000万元,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这个2000万元,一实现就全额成为李四经营所得,(假设该扣的都扣完了,)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2000×35%-6.55=693.45万元。在此全额纳税的前提下,再分给李四时,就不用重复缴纳个人所得税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