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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包括政府有关部门,下同)将国有资产明确以股权投资方式投入企业,企业应作为国家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处理。
借:固定资产(按调出单位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加上包装费、运杂费等,作为调入固定资产的原账面价值)
贷:资本公积——无偿调入固定资产(按调入固定资产的原账面价值)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凡指定专门用途并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进行管理的,企业可作为不征税收入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其中,该项资产属于非货币性资产的,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计算不征税收入。
1、收到固定资产时:
借:固定资产
贷:递延收益
2、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借:管理费用
贷:累计折旧
3、按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逐月或年分摊递延收益:
借:递延收益
贷:营业外收入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属于上述(一)、(二)项以外情形的,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计入当期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政府没有确定接收价值的,按资产的公允价值计算确定应税收入。
1、收到固定资产时:
借:固定资产
贷:营业外收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五十八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五)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一、企业接收政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包括政府有关部门,下同)将国有资产明确以股权投资方式投入企业,企业应作为国家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处理。该项资产如为非货币性资产,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确定计税基础。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凡指定专门用途并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进行管理的,企业可作为不征税收入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其中,该项资产属于非货币性资产的,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计算不征税收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属于上述(一)、(二)项以外情形的,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计入当期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政府没有确定接收价值的,按资产的公允价值计算确定应税收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虽然没有文件规定三流必须一致,但发票管理法中有规定,收票方和支付方须一致。贵司现在的情形收票方、收货方和货款实际支付方都不一致。会有被定性为虚开发票的风险,而如果开具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给A公司,还可能涉及虚增A公司的进项。且是涉及出口的货物,即使甲公司不参与报关,但只要货物出境,货物的性质就是出口,因为涉及出口退税,国家对出口的监管都是比较严格的,如果追溯货物的链条,则很容易发现三方都不一致,需要企业做很多额外的解释工作且不一定能说服各方税务局。
因为可以被关注的点比较多且是涉及跨境交易和出口,这样的情形建议保持开票、付款、收货方都一致。另外,出口的发票如无特殊原因应该开具零税率发票。
需要,不管是属于任职受雇关系还是劳务关系,作为支付方均需代扣代缴个税,即使达不到纳税标准也应进行申报。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收益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财行[2019]11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
四、手续费管理——(三)支付管理的第4条:“三代”单位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单独核算,计入本单位收入,用于与“三代”业务直接相关的办公设备、人员成本、信息化建设、耗材、交通费等管理支出。因此可以支付财务人员的奖励,同时如果奖励与代扣代缴相关人员可以免个税,奖励无关人员需要计算个税
个人独资企业按经营所得缴纳个税,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在税收上具有特殊性,没有增加还是减少的说法。合伙企业也是缴纳个税,但是将合伙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按合伙人持有比例先进行分摊后分别计算每个合伙人的个税,而个独企业由于只是一个投资人,直接就计算该投资人的个税了。
购买时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贷:银行存款
资产负债表日: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赎回时:
借:银行存款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公允价值变动
投资收益
需要缴纳增值税。
如上所述,“因占地而补偿”,其实属于土地租赁。
根据“财税〔2016〕47号”文件三、(二)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个人独资企业是个税纳税人,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在税收上具有特殊性,没有增加还是减少的说法。合伙企业也是缴纳个税,但是将合伙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按合伙人持有比例先进行分摊后分别计算每个合伙人的个税,而个独企业由于只是一个投资人,直接就计算该投资人的个税了。
被投资企业:
借:实收资本
贷:银行存款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投资企业确认投资损失:
借:银行存款
借:投资收益
贷:长期股权投资
您用了一个“小规模单位”的非税法标准术语。这个词语是没有用处的。
一、如果您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则销售电力适用3%征收率;
二、如果您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则销售电力适用13%税率。
可以。法无禁止即可为。
比如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增值税纳税地点:
(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外出经营事项,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报告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显然,税法不能基于“不合法(注册地址和经营地址不一致)的前提”作出规定。那么,也就是说,“注册地址和经营地址不一致” 是允许的。
是的。打个比方:股东原本打算卖掉上述资产,销售环节当然涉及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然后把这个卖资产的钱去投资入股。或者也认为直接就是卖给公司,取得了“股权”这个对价;“股权”也是一项财产,和现金、银行存款道理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