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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并入工资薪金所得,一并计算缴纳(扣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八条相关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另外,《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也明确,租赁住房等资产供职工无偿使用的,按每期应支付的租金,借记“管理费用”、“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等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
可以依法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九条规定,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一、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法定纳税义务人,乃是“产权所有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15号)四、关于纳税人的确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
二、房产税可依法由A公司代缴纳。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一、关于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房产税问题: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三、土地使用税也可由协议约定A公司负担,但这属于民事约定,并非法定纳税义务转移。
根据“财税〔2012〕39号”二、(二)免退税办法。不具有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以下称外贸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也就是说:
一、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
二、用于免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三、出口货物相应进项税额予以退还。
一、既然“不要设备了”,则销售并未成立,不能开具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二、未发生销售业务、预收款项不还,计入营业外收入是正确的。
有些合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五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8]25号)4.有些技术合同、租赁合同等,在签订时不能计算金额的,如何贴花?
有些合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如技术转让合同中的转让收入,是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或是按实现利润分成的;财产租赁合同,只是规定了月(天)租金标准而却无租赁期限的。对这类合同,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五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
《公司法》 第三十四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上述公司法规定可以不按出资比例分配红利,但这只是公司法的规定,从税法的角度,按你所说的情况,如果全部分红都给了公司股东B,那么是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但如果按比例一部分分给C ,是要缴纳个税的,由于全部分给了B ,C 就不缴纳个税了,然后再股权转让B 又可以平价转让(假设利润都已经分配了),也不会产生转让环节的所得税了,根据这个分析,这样操作有避税的嫌疑,我理解税务应该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建议和税务进一步咨询。
以什么价格进行转让是企业自己确定的,但从税法的角度应该按独立交易原则,公允定价,否则如果没有合理商业目的,可能因为定价不公允被税务机关进行调整。
未报关进口无法通过正当渠道付汇。
按照《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第十四条以及《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企业应当按照“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原则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出口业务应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收回货款。代理进出口业务的,应由代理方收付汇。同时,对于符合规定的收付汇单位和进出口单位不一致的情况,企业可在所在地外汇局办理主体变更手续。近期外汇局在监测和核查中发现,少数企业存在出口不收汇或少收汇、进出口报关主体和收付汇主体不一致等情况,扰乱正常外汇收支秩序。
如果你们合同约定是按实际购买方地衡显示数量为准,那么说明对于与出库数量差异的地方是由你方承担的,所以开票按实际购买方地衡数量开具,比如你举例的995吨,但出库单肯定是1000吨,接下来落实5吨差异的原因,如果是正常合理损耗,就直接结转存货成本,如果是需要向责任方索赔,就冲减存货成本。
按照目前税收文件,这属于一种商业折让性质,应该和原订单确认在一起,应该冲红原发票,然后按折让金额和原发票金额重新开具发票,折让额和原金额分别体现在发票金额栏。
如果你们合同约定是按实际购买方收货数量为准,还要明确一个问题,数量以收货数量为准,价格呢?是按收货数量乘以单价计算?
如果价格是按收货数量乘以单价计算,那么说明对于与出库数量差异的地方是由你方承担的,所以开票按实际购买方收货数量开具,比如你发出1000吨,对方收到995吨,那么按995吨开票,但出库单肯定是1000吨,接下来落实5吨差异的原因,如果是正常合理损耗,就直接结转存货成本,如果是需要向责任方索赔,就冲减存货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