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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您应当先明确一点:是否进行清理(结转营业外收入),这不是会计判断事项。会计只是根据有权之人作出的判断或者决定,进行账务处理。
会计上,结转营业外收入的条件是:“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但是,判断是否属于“确实无法偿付”,这不是会计责任。
关于债权诉讼时效,可以参考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当然,个人认为,以上只是“诉讼”时效;权力人之追索权及义务人之道义责任,与此并非一个概念。
企业计提的工会经费并非就能自行全部使用,成立了工会组织的,按工会经费的40%上缴上级工会组织;未成立工会组织的,计提的工会经费全额上缴上级工会组织,再由上级工会组织返还使用,一般返回比例为60%。
所以根据您的描述,应该是通过税务局征收上缴了40%,剩余的由你们自身工会组织留存使用,拨付这60%时,应该取得工会组织开具的合规票据!
您好,您可在官网右上角点击“搜索”栏,查询相关课件。谢谢~
应该冲减支付的罚款,冲减后还有余额的作为企业营业外支出列支!
充值卡按现行税收政策只能取得不征税发票,但你是发给职工,如果用于公事,应有企业报销员工因公通讯费的制度和标准,并且应该取得电话费的月度结算单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但有的城市对于员工抬头的电话费票据不认可)。仅凭不征税发票税前扣除是不合适的!建议如果是因公给予个人电话费用,最好将电话权属变更为单位,然后取得月度结算票据作为入账凭证更好一些!
个人理解会计核算需要按财企(2009)242号文件,所得税上根据国税函[2009]3号文件执行,国税函(2009)3号对“合理工资薪金”明确了确认的原则。另外国家税务总局(2015)34号公告明确: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根据上述规定,会计核算计入工资总额,所得税根据按照国税函[2009]3号文件精神结合企业提供的相关证据,明确工资和福利费的边界和转换条件,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是作为福利费还是工资税前扣除!
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业为生产、经营业务的合理需要而发生的而支付的应酬费用。
个人理解您说的情况,目的是产生激励效应,从而表彰先进,促进其他人更好更多做业务,有些宣传促销的意思,所以我认为不见得一定餐费就计入招待费核算!建议留存相关证据,以备核查
财税2015年119号文件第五条第4项:企业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
根据上述规定2018-2020年的应加计扣除未加计的可以在2021年追溯扣除!
需要,财务核算和税前扣除都需要合规凭证,这合规凭证不仅包含发票,还应该包含其他证明业务真实的证据,比如员工签字表,比如发放福利的内部文件,决定等!
需要,财务核算和税前扣除都需要合规凭证,这合规凭证不仅包含发票,还应该包含其他证明业务真实的证据,比如员工签字表,比如发放福利的内部文件,决定等!
参考《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相关定义:
主营业务成本科目核算企业确认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主营业务收入时应结转的成本。对于上述服务器费来讲,大致相当于生产企业的设备折旧或者租金,分摊计入(相应服务、期间)成本即可。
然而,通常来讲,销售费用科目核算企业销售商品和材料、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包括保险费、包装费、展览费和广告费、商品维修费、预计产品质量保证损失、运输费、装卸费等以及为销售本企业商品而专设的销售机构(含销售网点、售后服务网点等)的职工薪酬、业务费、折旧费等经营费用。也就是说,广告费通常不会与取得收入直接挂钩,因此一般是作为销售费用的。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