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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印花税、个人所得税。
一、印花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91)国税发155号文件规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因此,股权转让环节的印花税应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品目征收印花税,计税依据为股权转让协议上标注的转让金额,税率万分之五,由转让双方各自缴纳。
二、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六条相关规定,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相关规定,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文件规定,“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一、关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可以抵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另外,可以参考一下河南省税务局相关答复:公司给审计人员/其他子公司检查人员承担的住宿费用取得的专票,未用于上述不得抵扣项目,则进项税可以抵扣。
融资租赁合同能提前终止,承租方要承担违约责任的。
A公司买断Q公司资产会计处理:
借:固定资产
使用权资产累计折旧
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
贷:使用权资产
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
银行存款
A公司将资产卖给B公司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借:银行存款
贷:固定资产清理
营业外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B公司支付违约金
借:营业外支出
贷:银行存款
一、个体工商户也需要定期申报。具体申报期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三、根据个人所得税税法第三条相关规定,“经营所得”税目,适用5%至35%超额累进税率。
关于这个问题,可以参考一下《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1987)财税地字第3号)相关规定,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各种管线,如蒸气、压缩空气、石油、给水排水等管道及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属于房屋附属设备的水管、下水道、暖气管、煤气管等从最近的探视井或三通管算起。电灯网、照明线从进线盒联接管算起。
上述情形,只是一种结算方式而已,销售方当然还是要把发票开给实际购买方的。其实,有一种情况,大概所有人(包括您)都有过;就是购房按揭贷款。银行也是直接把钱打给开发商;而开发商的发票当然也是开给实际购买者。这没有什么异议。您的情形和这是一样的。至于“如何确定就是采购公司付的款”,这和购房一样啊,“如何确定是哪个购房者付的款呢”?银行当然会要合同等资料(也许还有其他,总之大致就是这个道理)。
第一问回答:不可以。
2021年04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答复:一般纳税人符合以下条件的,在2020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转登记日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或者4个季度的,按照月(季度)平均应税销售额估算上款规定的累计应税销额。纳税人在2019年及之前曾选择由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又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允许在2020年再次由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但是需要注意,2020年选择转登记的次数只有1次,即2020年选择转登记后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当年不能够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第二问回答:2月1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等14个部门发布《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财金〔2022〕271号)一、服务业普惠性纾困扶持措施
2.2022年扩大“六税两费”适用范围,将省级人民政府在50%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六税两费”的适用主体,由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扩展至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
税法没有对你描述业务的具体规定,根据业务性质,收取现金是正常的,取得现金再去存到对公户也是正确的,但要注意的就是不要账外留存,最好和收款记录能够核对,这样可以证明所有款项都已经存入银行账户,没有账外经营,就不存在税收风险。
但建议和对方沟通尽量转账交易或者通过扫码交易,目前现金交易确实不多,存在很多现金交易,也容易让税务机关关注。
如果你取得的补贴计入不征税收入,那么使用时不能税前扣除,更不能加计扣除了。
如果你取得的补贴收入计入应税收入,那么使用时可以税前扣除,并且可以加计扣除。
关于这个问题,建议您可以参考一下“财税〔2003〕183号”文件一、(二)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是指该项目的所得可以减免,即该项目的收入减除扣除项目之后的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