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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笔成本,没有同时作为实际成本和作为暂估成本入账,即没有重复计算两次,即发票来了,从暂估成本转到实际成本的,这种情形预缴申报不应当调整。如果存在一笔成本,重复列支的情形,那么要求补缴滞纳金是有道理的,属于没有按规定时间缴纳税款,预缴税款是应当按照实际的会计利润预缴,实际的会计利润应当是依据会计准则来的,重复列支成本,违反了会计准则规定。
你们是哪种情况的?
还得看你发的红包具体的使用规则,如果是已经购买商品的客户,或者这个红包取得后用于抵减支付的货款,属于公司给与个人的销售折扣,不需要纳税。如果对于客户来讲是随机取得的偶然收入,和是否购买商品无关,属于个人偶然所得,需要按偶然所得代扣代缴个税。
1、需要缴纳。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0]121号)二、关于出租房产免收租金期间房产税问题 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2、需要缴纳。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一、关于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房产税问题。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我理解这样处理是存在税务风险的,所得税法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按你描述,如果广州公司加油,而成本计入北京公司,属于与北京公司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不能在北京公司税前扣除的。
如果想避免风险,尽量不要采用该种方式,如果必须要采用,建议充值时不要取得发发票,然后按实际加油的记录去开票,对于广州公司使用部分开具广州公司发票,然后广州公司与北京公司进行资金的结算。
一般营业范围是比较细化的,比如
1、百货(日用百货、服装服饰、鞋帽、皮革制品、玩具、洗涤用品、化妆品、护肤用品、摄影器材、音响设备及器材、体育用品等);
2、文化办公用品(纸制品)、纸张、办公设备等 ;
3、包装材料等 ;
4、工艺品(工艺礼品、金银首饰等)
5、化工原料及产品(除危险品)化学试剂、化工百货等 ;
6、五金交电(家用电器、自行车、汽配、汽摩配件、钢丝绳、阀门、管道配件、轴承等);
7、电子产品、通信设备、通讯器材(除卫星天线)、电讯电材、电讯器材、仪器仪表、电线电缆等;
8、机电设备及配件(电动工具、制冷设备、压缩机及配件、工量刀具)、机械设备及配件等 ;
9、电脑、计算机软硬件及配件、印刷制品等 ;
10、食品等;
11、塑料制品(橡胶制品、塑料制品)、金属制品、玻璃仪器等 ;
12、建筑材料(金属材料、钢材、石材、黄沙、木材)、有色金属、黑色金属等;
13、装潢材料(水暖器材、卫生洁具、陶瓷制品)、建筑五金等 ;
14、家具(办公家具、家具用品等);
15、纺织品(纺织原料、纺织装饰面料、针纺织品等);
16、酒店设备等
17、化肥等。
可见,家电是单独注明,不是放到日用百货的!
但从税法角度,你开具家电发票和是否有家电的经营范围没有直接关联,只要按实际业务开票,纳税就是合乎税法规定!
鲜奶属于农产品,销售鲜奶税率是9%,可以开具专票!
依据:《农业产品征收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 4.鲜奶。是指各种哺乳类动物的乳汁和经净化、杀菌等加工工序生产的乳汁。 用鲜奶加工的各种奶制品,如酸奶、奶酪、奶油等,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目前文件规定“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未明确成套设备单价超过500万元、而其构成的设备不超过500万元的能否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单从文件字面理解,应该不可以。因为自建的成套设备先计入“在建工程”,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确定单位价值,入账是作为一个整体入“固定资产”账的,单价如果超过超过500万元的,自然不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可能不同税务机关理解执行的差异,建议及时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季度申报时就可以享受此优惠政策。此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 )一、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通知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一、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以下简称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一)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固定资产);所称购进,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或自行建造,其中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购进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确定单位价值,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确定单位价值。
(二)固定资产购进时点按以下原则确认: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
二、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
三、企业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其资产的税务处理可与会计处理不一致。
四、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可自行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未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等16个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第一问回答:外贸企业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以外的货物增值税应退税额=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四、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
(四)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除外)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
(五)外贸企业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加工修理修配费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外贸企业应将加工修理修配使用的原材料(进料加工海关保税进口料件除外)作价销售给受托加工修理修配的生产企业,受托加工修理修配的生产企业应将原材料成本并入加工修理修配费用开具发票。
五、增值税免抵退税和免退税的计算(二)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免退税,依下列公式计算:
1.外贸企业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以外的货物:
增值税应退税额=增值税退(免)税计税依据×出口货物退税率
2.外贸企业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
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的增值税应退税额=委托加工修理修配的增值税退(免)税计税依据×出口货物退税率
(三)退税率低于适用税率的,相应计算出的差额部分的税款计入出口货物劳务成本。
第二问回答:外贸公司购进货物出口增值税实行免退政策,购进货物取得的进项税额是用来退税的,不得抵扣进项,如果出口货物按规定需要转作内销,其购进时取得的进项税额可按规定进行抵扣。
一、工资应当据实发放。
二、社保基数应当据实核定。
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总额的月平均数作为本年度月缴费基数,其中:新进本单位的人员以职工本人起薪当月的足月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参保单位以本单位全部参保职工月缴费基数之和作为单位的月缴费基数。
职工的上年度工资收入总额是指,职工在上一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整个日历年度内所取得的全部货币收入,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您好!合理即可
一、如果您单位对于另外6万元,给施工单位开具发票结算,计提销项税额,则相应进项税额自可依法抵扣。
二、如果您单位采取分割单方式与施工单位结算,则6万元部分不得抵扣。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事实上,A、B两家子公司只是交易标的,只是商品而已。其本身盈亏,并不直接纳入您公司计算数据(当然,盈亏会影响交易价格——但这是间接影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三、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
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
(一)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
(二)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