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鲜奶属于农产品,销售鲜奶税率是9%,可以开具专票!
依据:《农业产品征收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 4.鲜奶。是指各种哺乳类动物的乳汁和经净化、杀菌等加工工序生产的乳汁。 用鲜奶加工的各种奶制品,如酸奶、奶酪、奶油等,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目前文件规定“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未明确成套设备单价超过500万元、而其构成的设备不超过500万元的能否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单从文件字面理解,应该不可以。因为自建的成套设备先计入“在建工程”,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确定单位价值,入账是作为一个整体入“固定资产”账的,单价如果超过超过500万元的,自然不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可能不同税务机关理解执行的差异,建议及时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季度申报时就可以享受此优惠政策。此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 )一、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通知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一、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以下简称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一)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固定资产);所称购进,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或自行建造,其中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购进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确定单位价值,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确定单位价值。
(二)固定资产购进时点按以下原则确认: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
二、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
三、企业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其资产的税务处理可与会计处理不一致。
四、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可自行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未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等16个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第一问回答:外贸企业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以外的货物增值税应退税额=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四、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
(四)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除外)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
(五)外贸企业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加工修理修配费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外贸企业应将加工修理修配使用的原材料(进料加工海关保税进口料件除外)作价销售给受托加工修理修配的生产企业,受托加工修理修配的生产企业应将原材料成本并入加工修理修配费用开具发票。
五、增值税免抵退税和免退税的计算(二)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免退税,依下列公式计算:
1.外贸企业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以外的货物:
增值税应退税额=增值税退(免)税计税依据×出口货物退税率
2.外贸企业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
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的增值税应退税额=委托加工修理修配的增值税退(免)税计税依据×出口货物退税率
(三)退税率低于适用税率的,相应计算出的差额部分的税款计入出口货物劳务成本。
第二问回答:外贸公司购进货物出口增值税实行免退政策,购进货物取得的进项税额是用来退税的,不得抵扣进项,如果出口货物按规定需要转作内销,其购进时取得的进项税额可按规定进行抵扣。
一、工资应当据实发放。
二、社保基数应当据实核定。
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总额的月平均数作为本年度月缴费基数,其中:新进本单位的人员以职工本人起薪当月的足月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参保单位以本单位全部参保职工月缴费基数之和作为单位的月缴费基数。
职工的上年度工资收入总额是指,职工在上一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整个日历年度内所取得的全部货币收入,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您好!合理即可
一、如果您单位对于另外6万元,给施工单位开具发票结算,计提销项税额,则相应进项税额自可依法抵扣。
二、如果您单位采取分割单方式与施工单位结算,则6万元部分不得抵扣。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事实上,A、B两家子公司只是交易标的,只是商品而已。其本身盈亏,并不直接纳入您公司计算数据(当然,盈亏会影响交易价格——但这是间接影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三、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
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
(一)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
(二)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根据你的描述,你的工程款900万早已经达到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该在纳税义务发生时确认收入纳税,而不管是否开具发票!所以你想通过不开票来少交税是错误的,如果不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申报纳税,被税务机关发现,需要补交税款及滞纳金!还可能有罚款!
原来有自然人将其持股低价转让给个人独资或合伙企业,个人独资或合伙企业再以正常价格转让股权,交缴的个税通过财政返还的方式或核定征收的方式降低税负,达到税收筹划的目的。最近出台的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1号规定: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独资合伙企业),一律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而地方政府也在不断规范财政返还的政策,金四上线以大数据的为依托,原来的筹划将不再有效。要减少税务风险只有依法纳税。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1号)
一、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独资合伙企业),一律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独资合伙企业应自持有上述权益性投资之日起30日内,主动向税务机关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的情况;公告实施前独资合伙企业已持有权益性投资的,应当在2022年1月30日前向税务机关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的情况。税务机关接到核定征收独资合伙企业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情况的,调整其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
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部分红冲。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一、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环节的印花税应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品目征收印花税,计税依据为股权转让协议上标注的转让金额,税率万分之五,由转让双方各自缴纳。
参考依据:《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91)国税发155号文件
二、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千分之一,由卖方缴纳。
参考文件:“财税明电〔2008〕2号”
您说的据我所知是工商管理部门对投资类行业的监管原因,从税的角度有没有投资字样和营业范围,不影响纳税,但从工商管理角度,既然对投资类行业管理这么严格,你没了投资字样和经营范围,肯定不能再从事类似业务,否则会受到监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