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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财税地字第008号: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经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审核,在大修期间可免征房产税。根据2011.01.04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条“税务机关审核”的内容废止。
上述规定并未告知什么资料,建议拿着该文件,和相关的改造计划文书,施工照片等,与税务机关沟通。
所谓“找开票机构特地开具”,这是“虚开发票”了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首先一点,二者没有前提关系——不是只有高新技术企业才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一、根据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第十一条 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是指企业通过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取得的产品(服务)收入与技术性收入的总和。对企业取得上述收入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应属于《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本法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注: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答题框不好粘贴文件。建议您搜索一下财政部关于印发《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财会〔2011〕17号)这个文件,其后有《附件:小企业会计准则》及《附录:小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主要账务处理和财务报表》,可供您查询。
昨天回答过你相似的问题,因为总分公司是汇总缴纳所得税的,所以如果单独核算确认和成本,在汇总纳税时应该抵消掉,所以不存在调拨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的问题了。
正常来讲,公司有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责任,但你说的属于一种特殊情况,因为在一个省一个员工只能缴纳一份社会保险,所以在这样的情况下,建议留存各项资料,如果在相关部门检查时可以进行证明。
如果一笔成本,没有同时作为实际成本和作为暂估成本入账,即没有重复计算两次,即发票来了,从暂估成本转到实际成本的,这种情形预缴申报不应当调整。如果存在一笔成本,重复列支的情形,那么要求补缴滞纳金是有道理的,属于没有按规定时间缴纳税款,预缴税款是应当按照实际的会计利润预缴,实际的会计利润应当是依据会计准则来的,重复列支成本,违反了会计准则规定。
你们是哪种情况的?
还得看你发的红包具体的使用规则,如果是已经购买商品的客户,或者这个红包取得后用于抵减支付的货款,属于公司给与个人的销售折扣,不需要纳税。如果对于客户来讲是随机取得的偶然收入,和是否购买商品无关,属于个人偶然所得,需要按偶然所得代扣代缴个税。
1、需要缴纳。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0]121号)二、关于出租房产免收租金期间房产税问题 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2、需要缴纳。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一、关于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房产税问题。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我理解这样处理是存在税务风险的,所得税法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按你描述,如果广州公司加油,而成本计入北京公司,属于与北京公司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不能在北京公司税前扣除的。
如果想避免风险,尽量不要采用该种方式,如果必须要采用,建议充值时不要取得发发票,然后按实际加油的记录去开票,对于广州公司使用部分开具广州公司发票,然后广州公司与北京公司进行资金的结算。
一般营业范围是比较细化的,比如
1、百货(日用百货、服装服饰、鞋帽、皮革制品、玩具、洗涤用品、化妆品、护肤用品、摄影器材、音响设备及器材、体育用品等);
2、文化办公用品(纸制品)、纸张、办公设备等 ;
3、包装材料等 ;
4、工艺品(工艺礼品、金银首饰等)
5、化工原料及产品(除危险品)化学试剂、化工百货等 ;
6、五金交电(家用电器、自行车、汽配、汽摩配件、钢丝绳、阀门、管道配件、轴承等);
7、电子产品、通信设备、通讯器材(除卫星天线)、电讯电材、电讯器材、仪器仪表、电线电缆等;
8、机电设备及配件(电动工具、制冷设备、压缩机及配件、工量刀具)、机械设备及配件等 ;
9、电脑、计算机软硬件及配件、印刷制品等 ;
10、食品等;
11、塑料制品(橡胶制品、塑料制品)、金属制品、玻璃仪器等 ;
12、建筑材料(金属材料、钢材、石材、黄沙、木材)、有色金属、黑色金属等;
13、装潢材料(水暖器材、卫生洁具、陶瓷制品)、建筑五金等 ;
14、家具(办公家具、家具用品等);
15、纺织品(纺织原料、纺织装饰面料、针纺织品等);
16、酒店设备等
17、化肥等。
可见,家电是单独注明,不是放到日用百货的!
但从税法角度,你开具家电发票和是否有家电的经营范围没有直接关联,只要按实际业务开票,纳税就是合乎税法规定!
鲜奶属于农产品,销售鲜奶税率是9%,可以开具专票!
依据:《农业产品征收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 4.鲜奶。是指各种哺乳类动物的乳汁和经净化、杀菌等加工工序生产的乳汁。 用鲜奶加工的各种奶制品,如酸奶、奶酪、奶油等,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