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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分机构的所得税是汇总申报的,分公司在机构所在地进行预缴申报,然后总公司汇总申报。具体操作你可以参考以下文件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中规定,对于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在计提折旧时,应当按照该项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即固定资产原价减去累计折旧和已计提的减值准备)以及尚可使用年限重新计算确定折旧率和折旧额;
你应该找使用的软件公司,看看是不是设置的时候公式不正确,得调整过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的规定:“第十七条 企业在开发区内建造的会所、物业管理场所、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幼儿园等配套设施,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属于非营利性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可将其视为公共配套设施,其建造费用按公共配套设施费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属于营利性的,或产权归企业所有的,或未明确产权归属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以外其他单位的,应当单独核算其成本。除企业自用应按建造固定资产进行处理外,其他一律按建造开发产品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支出的内容如下:
(五)公共配套设施费:指开发项目内发生的、独立的、非营利性的,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公共配套设施支出。
第三十三条 企业单独建造的停车场所,应作为成本对象单独核算。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二、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八)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由于2022年1月贵公司为外商投资企业,因此外籍自然人股东从贵公司取得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上述免征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在贵公司对外支付扣缴申报时填写免税收入即可。
如果你们属于企业集团,那么根据财税(2019)20号文件,集团成员之间无偿借贷,增值税不需要视同销售。
如果你们母子公司不是企业集团性质,那么增值税也不能免税,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依据是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根据这条规定,如果是无偿借贷行为,有可能被税务机关进行纳税调整。
不需要调整。会计处理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一股份支付》有关股份支付会计处理的规定进行。对于会计与税法规定之间的差异,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的内容,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所得税申报表进行调整。
根据你的描述,如果你的税务处理采用的是混合销售的税务处理,而且是按销售货物来计算税金的,不涉及外管证的问题,但如果是按销售建筑服务计算税金的,那么建筑服务如果是异地的,需要提供外管证。
根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十一条规定,汇总纳税企业汇算清缴时,总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年度财务报表外,还应报送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各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和各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分支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只填列部分项目)外,还应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和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需要并入经营所得,一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其实,按照您的描述,第二项账龄固然未变,第一项账龄也没有改变啊。打个比方:您1月存银行100万元,3月取了20万元,那80万元还是1月起存的啊。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第二条的规定: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二、若一处查账征收、一处核定征收,则合并之后显然无法查账征收,只能核定征收(汇算清缴)。
三、若有工资,则只能在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扣除6万元,不能自行选择。“实施条例”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关于这个问题,公式并不复杂,但事实上并不简单,关键是难取数。
盈亏平衡点销售量=固定成本/(单价-单位变动成本)
盈亏平衡点销售额=盈亏平衡点销售量×单价
关键是准确获取固定成本、单价、单位变动成本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