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算与报告
- 内控与合规
- 计划与分析
- 成本与绩效
- 财务BP
- 资本财务
- 税务合规
- 税务筹划
- 跨境税务
数字化转型
- 人际技能
- 职业生涯与发展
- 商业技能
- 全民财务
- 管理者财务思维
- 老板财税
是的,属于非学历教育,开票和营业范围没有必然的联系,税法上只要按实际业务进行开票纳税就可以的。
已安排老师回电。
根据您的描述,不管如何分摊其实对企业损益不会产生影响,只是是否能准确反映企业的真实情况而已,同时又没有进行大批量生产,对于公用耗材采用一个相对合理的办法分摊即可,比如平均分配,或者计算一个相对合理的比例分摊,我个人理解在企业没有对这块有细致准确要求的情况下,相对合理就好。
对于大额交易现在银行都会监控了,建议还是打到对公账户。银行的信息会交换到税务局,如果打到私户,税务局可能会要求提供资料以证明业务是真实发生的以及都按规定缴纳了各项税金。
可以以po单代替合同,不一定需要双方盖章,可以盖更好。另外,如果业务是真实的,po单应该和对方的销售订单信息是一致的。
您好!条件如下: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以下称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一)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二)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三)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四)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五)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二、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另外,如果是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以退还100%,而非一般企业的60%。详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
期末,如果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余额在借方,即进项税额(扣除进项税额转出后的余额)大于销项税额,那么无需转入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借方余额就是指留抵税额,该金额与申报表留抵税额金额一致。
退回的原因是什么?
1、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一、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再生资源,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2、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7号)一、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以《目录》中所列资源为主要原材料,生产《目录》内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当年收入总额。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时,《目录》内所列资源占产品原料的比例应符合《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
首先,在认缴制下,股东甲乙认缴A公司注册资金的份额,只要是在公司章程约定的缴纳期限内,即可暂不实缴到位。
其次,A公司作为B公司的股东,取得B公司的分红,并无不当之处,至于取得的分红资金如何使用,则属于A公司的决策范围,既可以用于投资,也可以用于偿还对B公司的债务。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上述交易中,必须明确法人的独立人格,A公司获得分红和借款行为均为A公司的法人行为,不属于A公司股东的行为,与股东是否实缴注册资金并无直接关系。
不需要,核酸检测不是印花税应税项目,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加工承揽合同主要有以下特点:第一、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应进行的工作,对定作物的规格、数量和价款作明确约定;第二、定作物所需的原材料提供方为定作人。所以核酸检测合同 不属于加工承揽合同
股东转让个人车辆给公司,可以以个人名义开票给公司。
股东也可以以个人车辆作价出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