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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规定:
“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以下称二项费用)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销售货物的实务,可以理解为货物所有权转移的凭证,比如买受方出具的货物验收凭据、发票、货款欠款单据、客户结算凭条等销货方据此索取相应款项的凭据。
1、如果是批发企业先铺货,待后期定期结算时确认收入、开票,可参照代销方式处理。
2、如果是规模不大的小微企业,从减少和回避税收风险角度和减少纳税调整工作量考虑,建议发货时申报增值税和所得税收入,否则如果后期进行税会收入差异调整不及时,可能会带来税收风险。
二、相关政策。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0号)。
销售货物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自2011年8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中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已将货物移送对方并暂估销售收入入账,但既未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也未开具销售发票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六)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美国对薪酬征收个税在领工资时由雇主预扣代缴。
法国的个人所得税采取申报纳税和协商征税两种课征办法。申报纳税是指,纳税人每年定期向税务机关递交载有个人收入和工资支付信息的申报表,税务机关据此确定申报人的应纳税额,并将注明净应纳税额和纳税期限的税收通知单送到申报人住所,由申报人到税务部门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协商征税法适用于纳税人不能正确申报其纳税收入的情况,纳税人定期向税务检查官提供记载着其雇用人员和助手的人数、支付的报酬、使用车辆数量以及房租等情况的申报表,由税务检查官确定纳税人的应税所得和应纳税额,纳税人则只需照章按期缴纳个人所在地的个人所得税额。
根据日本税法,雇主有代国家征收个税的义务,雇主须在每月工资发放时,预扣代缴雇员个税,在下个月的10日前交税务部门。
香港在所得税制模式上,基本采用分类综合的模式,对个人所得税的课税涉及薪俸税、利得税、物业税三个税种,基本采用自行申报纳税。
1.该政策延期至2023.12.31日。
政策依据:《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 4 号)
2.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将以下资料留存备查:l.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士官退出现役证》;2.企业与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3.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企业工作时间表(见附件)。
租赁合同按租金的千分之一计征印花税。
1.给职工发放的人人有份的,且可分割、向个人量化的实物福利,应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相关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第二条规定:“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3.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2018年第三季度税收政策解读中明确:“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对于任职受雇单位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依法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未向个人量化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承担的社保也是公司支付的,需要计入成本费用。分录一般为:
借:成本费用 (税前工资+公司社保)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扣除个税但包含个人承担的社保的金额)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如果不单独设科目,可以放其他应付款)
应付职工薪酬-公司社保(可以按社保的种类再细分科目)
支付社保时:
借: 应付职工薪酬-公司社保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金额为个人应该缴纳的社保)
贷:银行存款
实际发放工资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金额为扣除个人应该缴纳的社保和个税后的金额,也即税后工资)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应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首先明确一点,有没有发票,只是影响税务处理,并不影响账务处理。
这是销售折让,应当进行冲减。
比如原先分录
借:管理费用 1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
退回2000元
借:管理费用 -2000
贷:银行存款 -2000
由香港母公司在内地设立的子公司为外商独资企业。目前针对外商独资企业的税收优惠主要有:
1、香港母公司取得内地子公司的股息分配,适用税率为5%(依据:大陆与香港税收安排);
2、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依据:财税[2018]102号)。
上述税收优惠的受益主体为香港母公司。子公司作为中国居民企业,享受普惠制的税收优惠政策。
所谓“三流一致”,即销售方、开票方、收款方必须一致,这儿是基于税务处理,即从纳税人主体角度考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 增值税纳税地点:
(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也就是说,如果属于上述“经批准汇总纳税”,即二者实为一个纳税人,自然符合“三流一致”要求;否则即违反之,若如此,则须依税法执行,“合同条款违法”,则其无效。
此问题属于内部控制类问题,我非内控人士,提提我的看法。一黑车问题。要求对方提供发票,予以审批。关于真实性问题,应当由业务部门负责人负责,他们作实质性审核,因为他们是业务部门,只有他们能够知晓。财务部门只能作形式审查。
二、很难,他吃的快餐,可能报的是大餐发票。只能控制在金额合理范围内。
三、发票丢失,金额小的补交其他发票一般没问题,虽然不符合税法规定。必须提供发票,不提供发票的不予报销。财务角度主要审核发票来源的正当性,买的票是不行的。比如发票连号,金额整数,集中一两家开的,那么这可能说明是买的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