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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业务最好签订两份合同,防止税务机关误解。一是股权转让合同,转让价100万。二是债权转让合同,将股东300万债权,按300万转让。原股东向公司出具债权转让协议,公司依据该协议,借其他应付款-原股东,贷其他应付款-新股东。
应该计入其他收益科目,用于发放员工属于工资新金所得,需要缴纳个税。
您好,这个建议您咨询当地的12366,印花税核定地方政策,他们应该是很熟悉的,因为经常会有企业问到的。
水利建设基金属于地方基金,各地情况可能有所不同。比如根据《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免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鲁财税〔2021〕6号)一、自2021年1月1日起,我省免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即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比例,由原按增值税、消费税实际缴纳额的1%调减为0。
具体情况可向当地财政、税务部门了解一下。
增值税减免,与销售货物类型、纳税人类型及销售额有关。比如农业生产企业销售自产农产品、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等。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您提供信息无法准确判断。
“固定资产清理”科目余额,一般结转“资产处置损益”科目。
参考利润表相关项目说明,“资产处置收益”行项目,反映企业处置未划分为
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及无形资产而产生的处置利得或损失。该项目应根据“资产处置损益”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一、印花税计入“税金及附加”,不构成房产原值,自然不涉及房产税。
根据“财会〔2016〕22号”文件相关规定,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名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科目,该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利润表中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调整为“税金及附加”项目。
二、维修基金计入房产原值,相应作为(非出租)房产税计税依据。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八条规定,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您的理解可能有误。举例来讲:企业2020年预提了300万,2021年1月发了100万,8月发了200万。
一、咱们先说这200万。既然2020年度汇算清缴前尚未发放,当然汇缴时不能税前扣除。但是,注意,8月发了,要重新调整到2020年度扣除,而不是2021年。
二、至于那100万,您如果非要理解这是“权力”,而非“义务”,也无所谓。但您即使保持与那200万统一,也是一起追溯到2020年扣除。
可以参考一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六、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
民办非企业单位本身也是纳税人,只要产生纳税义务也需要缴纳各种税金,在增值税和所得税以及个税方面没有特殊优惠政策。
在所得税方面,根据下列文件,你可以判断一下是否有免税收入,有的话,可以免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八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
(一)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
(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
(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
前款规定的非营利组织的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八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12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现将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范围明确如下:
一、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麻烦补充一下:上述“收入确认时点”是依据什么情况判定的呢?也就是说,您是指在什么情形下确认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所称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46号)三、关于报刊、杂志、出版等单位的职员在本单位的刊物上发表作品、出版图书取得所得征税的问题
(一)任职、受雇于报刊、杂志等单位的记者、编辑等专业人员,因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属于因任职、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应与其当月工资收入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除上述专业人员以外,其他人员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应按“稿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目前并无电子刊物这方面特殊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