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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给您写一下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
如上所述,既然“对方负责员工的培训与管理”,则此业务应当属于加工,适用13%税率。
严格来讲,这样并不合规。发票要求据实开具、票实相符,三流一致,即:销售方、收款方、开票方必须一致。如上所述,“付款给京东,但发票由该商家开具,两者名称不一致”,这样是不妥的。
当然,类似这种情况,也不是您公司这一家,您可将这个情况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理论上,账簿不健全是核定征收的一种情形。但这种情形,更多属于一种税务机关征税保障手段,而不会成为企业权力。尤其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通常其核算规范要求较严(很难想象一个房地产企业竟然账簿不健全);税务机关会在日常就会督促企业规范账务,而不会等到某项转让发生才不得不核定征收。而且,说句实话,据我所知,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下的税负率,更多时候会高于账簿健全下依法据实计算的税负率。所以呢,还是建议您规范账务比较好。
按照9%还是13%,关键在于是(9%)否(13%)属于农产品。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相关规定:
(农产品)鲜奶。是指各种哺乳类动物的乳汁和经净化、杀菌等加工工序生产的乳汁。
用鲜奶加工的各种奶制品,如酸奶、奶酪、奶油等,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您可根据上述定义,结合您上述产品实际情况,对照适用一下。
“村委”,不是“其他个人”。
增值税条例中的“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个体工商户之外)其他个人;也就是说,其他个人,就是未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
需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如上所述,既然“给境内企业提供培训服务”,则属于境内所得,应当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不会。
如您所述,“核定应税所得率”,则属于核定征收;而既然“交完个税”,则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已经完成。而在以后注销的时候,这部分利润则属于税后利润,无需重复缴纳个人所得税。
咱们这个网站,属于财税类;因此,我从税法角度和您讲一下相关知识。
对于一般企业而言,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比例,这个按照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限额之内据实扣除;超过限额则按这个限额扣除。
二、要有合同、发票、结算(计算)单据、付款凭据。向个人付款时要代扣个税。
三、除非个人(小额),否则要以非现金方式转账。
主要就是这些,详细情况可以参考一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这个文件。
发票需要与业务实际情况完全相符。您在描述中,分别提及了“维修”和“工程服务”两个措辞,我不清楚您是基于一般通俗描述而实质一致,还是二者并不一致?总之,发票开具必须要与实际业务相符才可以的。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因此,账务处理时,还是在实物报废销毁后进行比较恰当。
可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9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报纳税人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按照税收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尚未弥补亏损的本年累计金额。
但是,需要提示一点的是,此处可弥补之“亏损”,乃是税法口径,而非会计口径。因此,一般申报第一季度时,由于汇算清缴尚未完成,则上年亏损暂不能弥补;而由于企业所得税预缴乃是累计法计算,第二季度弥补后,整体上也未吃亏,顶多就是个时间因素。
目前有两种处理方式:一是直接按照差额(计提全额-返还部分)上交。另一种则是先全额上交、然后返还给本单位工会部分。这种情况下,没有专门流程,通常会正常返还;您也可直接向当地工会组织了解一下。另外,关于工会经费使用,可以参考一下《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总工办发〔2017〕32号)这个文件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