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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规定:“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营业外收支。”
该业务属于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且与日常活动无关,应当计入营业外收入。
答:1.炒股所得,一般包括买卖股票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所以申报时要注意区别处理。
2.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对于买卖股票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属于经营所得范畴。对合伙企业买卖股票所得,应先作为经营所得计算,再分配个自然人合伙人,按经营所得申报。
4.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股权是指自然人股东投资与于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或组织的股权或股份。如果以合伙企业名义购买股票,出现在被投资公司股东名单中,股东是合伙企业,而不是合伙企业的自然人股东,所以公告适合自然人股东,但不一定适合合伙企业股东。
5. 你提的问题,部分地区实际执行有差异,所以最好和税务部门做些沟通。
6、相关政策。
1.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一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的规定,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 2000年6月20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3. 2014年12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第35号令颁布的《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2018年修正)第八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取得的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各项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又第七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他支出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 2014年出台的《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规定,认为“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该类目的税率为2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第四条规定,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及费用分配计算证据材料);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您好!需要缴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一、个人出租住房,涉及增值税、附加税费、房产税和个人所得税。
二、单位提供住房给员工居住,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应当一并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要说依据,其实都是一些普通规定,无非就是各税种的暂行条例、税法等。
其实,上述改造,其实就是转在建工程重新建设,重新转入固定资产的一个过程,相当于新盖了一个厂房——这方面其实会计、税法并无差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请您详细、具体描述一下这个问题吧。
对于这个问题,最关键的是不要误会“承运”的定义。我们分别来讲:
如果运输途中出了问题,客户找您公司;也就是说,您公司是承运主体,那就是“一买一卖”(类似于商业)。您给客户开具发票,第三方给您开具发票。
如果运输途中出了问题,客户找第三方;也就是说,第三方是承运主体,那就是第三方和客户之间的事情,与您公司没有关系了。第三方直接给客户开具发票。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一、从专业术语来讲,发票没有“换票”一说。
二、发票开具错误,当月可以作废,跨月可以红冲。然后重新开具。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如上所述,发票使用英文开具部分内容,属于错误开具。可以按照规定红冲。
四、目前红冲没有半年一说。
对方说法,可能基于“红冲需要认证”和“认证期180天”两个曾经的规定;但这两个规定早已经废止了。
答:一、在申报季度所得税申报表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号)的填报说明:
1、第8 行“所得减免”:根据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根据《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在第8.1 行、第8.2 行……填报税收规定的所得减免优惠事项的名称和本年累计金额。
2、第3 行“利润总额”:填报纳税人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的本年累计利润总额。
二、 “所得减免”是填写技术转让所得金额(独占许可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收入和所得是两个概念。所以填写的是技术转让所得,不是技术转让收入、不是利润总额,不是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的总和。
三、相关政策: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2号)
所称技术包括专利(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其中,专利是指法律授予独占权的发明、实用新型以及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外观设计。
三、符合条件的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应按以下方法计算:
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无形资产摊销费用-相关税费-应分摊期间费用
技术转让收入是指转让方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后获得的价款,不包括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不属于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服务、培训等收入,不得计入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许可使用权转让收入,应按转让协议约定的许可使用权人应付许可使用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一、技术转让的范围,包括居民企业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其中:专利技术,是指法律授予独占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和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的外观设计。
二、本通知所称技术转让,是指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技术的所有权或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的行为。
四、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
二、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应按以下方法计算:
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
技术转让收入是指当事人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后获得的价款,不包括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不属于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收入,不得计入技术转让收入。
技术转让成本是指转让的无形资产的净值,即该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在资产使用期间按照规定计算的摊销扣除额后的余额。
相关税费是指技术转让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有关税费,包括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合同签订费用、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及其他支出。
三、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单独计算技术转让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
如果转让了使用权,并且收入计入了其他业务收入,那么该无形资产的摊销也应配比计入其他业务支出,您说的分配是什么意思?
收到保险赔款,首先冲减发生的损失和支出,如果超过实际支出的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