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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来讲,这其实算是劳务派遣了(股东公司派人到新公司)。理论上,应当股东公司给新公司开具发票,作为新公司入账凭证才行。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我不知道上述“充值到京东”是个什么性质?如果类似于微信、支付宝之类,那就是“其他货币资金”;如果只是预付款性质,那就作为“预付账款”即可。
首先明确,这是销售折让。销售折让是指企业因售出商品(服务)质量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
至于发票开具金额,比如原本10000元,因为服务质量问题(过程出现破损),少付(扣款)2000元,那么发票可以直接开具8000元,也可以开具10000元、同时开具-2000元——当然,10000-2000还是8000元。其实一样的。
境外关联企业派员提供服务,其业务实质是境外关联公司为境内公司提供劳务。除按规定代扣个人所得税外,还可能要代扣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你公司收回代垫的工资和社保,即使开具发票收回,也不能以此为计税依据,因为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一、增值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对纳税人的界定上,要看交易行为是不是应税行为,是不是有偿,还要看是不是中国境内发生,只有境内发生的应税行为,中国政府才可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十二条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从这条规定看,购或销只要有一方在境内,就可以判定是境内,但第十三条有个例外规定,如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二、企业所得税对。对于非居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按照其是否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所得的来源、以及所得与机构场所的相关性,又分成两种情形:一是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5%。二是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文件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在中国境内,属于不同独立法人的母子公司之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母公司为其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
母子公司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价款的,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整。……”
所以,根据上述税收规定应按独立交易原则确定服务价格,子公司支付劳务费时应取得母公司开具的发票作为正常的劳务费列支并在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第四十一条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
1、有限责任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中,由于原账面未分配利润2000万计入到股份有限公司资本公积,实际上构成股利红利,自然人A和自然人甲乙需要按照持股比例计算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法人股东C免缴缴纳企业所得税。
2、被投资企业只是企业性质发生变化,无涉税事宜。
不需要。《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您好,相似问题请参考https://www.bolue.cn/question/toquestion/43542。谢谢~
是的,根据实际处置情况进行账务处理即可,没有清理费用和清理收入就无需核算,报废处理即可,需留存企业内部固定资产报废清理的审批等文件作为证据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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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普通发票和电子专用发票的使用规定、效力、用途和纸质发票完全相同,所以原来的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均适用于电子发票。
另外电子发票也有几个单独的规范文件: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
3、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
4、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 财会[2020]6号
您好,该课程没有回放。
提成对于任职受雇职工来讲属于工资薪酬的范围,需要和工资合并按综合所得计算个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