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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费”是个非常笼统的概念,请您补充一下,上述具体是什么服务?或者说,对方具体为您做了什么事情?
1、企业所得税税负=实际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
2、利润是会计口径,一般包括利润总额和净利润;净利润是指税后利润,即利润总额减去企业所得税实际应纳税额后的余额。
3、利润总额调整税会差异后,为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4、如果不考虑税会差异,可以粗略的将利润总额当做应纳税所得额,即税负=实际应纳税额/利润总额
企业所得税汇缴申报,按照年度作为单位。比如您2021年涉及2020年度损益调整,则调整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若2022年涉及2021年度损益调整,则申报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时一并纳入。至于具体填到哪个位置,视调整具体项目而定。
您好,相似问题请参考https://www.bolue.cn/question/toquestion/43516。谢谢~
个人理解可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加工后用于内销的,海关要征收增值税的,如果加工后复出口的,可以通过手册不用征收增值税。这个属于进口,跟出口退税率无关。
上述发票开具是错误的。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相关定义:
设计服务,是指把计划、规划、设想通过文字、语言、图画、声音、视觉等形式传递出来的业务活动。包括工业设计、内部管理设计、业务运作设计、供应链设计、造型设计、服装设计、环境设计、平面设计、包装设计、动漫设计、网游设计、展示设计、网站设计、机械设计、工程设计、广告设计、创意策划、文印晒图等。
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
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也就是说,无论是设计服务、广告服务,还是加工劳务,都是独立项目,不存在上述“设计服务——广告制作费”的说法。
1 两个合同都符合,如果想严格就从高按承揽合同交印花税,从税务风险上先按购销合同交风险也比较小,后期如果要求要承揽合同,补交印花税不涉及滞纳金。也可以咨询下主管税务局。
2 不一定,要根据合同具体做判定。像标准化测试合同就不一定是加工承揽。
3设备的日常保养不算,如果是修理属于。物业服务也不属于加工承揽。
各地执行口径不同,具体请和主管税务局确认下。
一、三流一致,即销售方、开票方、收款方保持一致。如上所述,租赁服务提供方为个人B,因此应当向B付款。
二、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可以作为车间修理(修缮)费用。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相关定义,“建筑服务——修缮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者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员工隔离期间产生住宿费用,建议先按照公司内部流程办理出差手续,然后按照差旅费列支,并根据取得的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首先您先确认一下取得补贴是与资产有关还是与收益有关,同时还需要根据你核算是采用总额法还是净额法,来决定不同的核算科目,具体参考以下文件规定。
文件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
第八条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或确认为递延收益。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的,应当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分期计入损益。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第九条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分情况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一)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
(二)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
第十条 对于同时包含与资产相关部分和与收益相关部分的政府补助,应当区分不同部分分别进行会计处理;难以区分的,应当整体归类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第十一条 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营业外收支。
所得税汇算时,需要判断收到的政府补助,是否满足不征税收入确认条件,如果满足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填写纳税申报表时将这部分收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剔除,涉及报表A105020 A105040或者A105080,根据具体情况不同,选择不同报表填写。
参考文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70号
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