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算与报告
- 内控与合规
- 计划与分析
- 成本与绩效
- 财务BP
- 资本财务
- 税务合规
- 税务筹划
- 跨境税务
数字化转型
- 人际技能
- 职业生涯与发展
- 商业技能
- 全民财务
- 管理者财务思维
- 老板财税
产品质量损失: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借:管理费用
其他应收款(明确损失责任人补偿情况下)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残值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
(二)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残值情况说明及核销资料;
(三)涉及责任人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说明;
(四)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下同),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您所说“客户主数据”是什么意思?
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已废止,实行纳税人自主申报资源税,不再采用代扣代缴的征管方式。税务局责成企业提供销售方资源税完税证,否则由购买方补缴资源税无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废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国税发〔1998〕49号文件印发,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修改),该文件的解读阐述:取消“资源税管理证明”后,实行纳税人自主申报,不再采用代扣代缴的征管方式。
一、增值税并非一一对应抵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 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统称应税销售行为),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二、并非不能开具,但要保证业务真实、票实相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请您补充如下信息:
一、发票何时开具?
二、是否已经交付发票?
三、对方是否已经认证、抵扣?
严格来讲,这其实算是劳务派遣了(股东公司派人到新公司)。理论上,应当股东公司给新公司开具发票,作为新公司入账凭证才行。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我不知道上述“充值到京东”是个什么性质?如果类似于微信、支付宝之类,那就是“其他货币资金”;如果只是预付款性质,那就作为“预付账款”即可。
首先明确,这是销售折让。销售折让是指企业因售出商品(服务)质量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
至于发票开具金额,比如原本10000元,因为服务质量问题(过程出现破损),少付(扣款)2000元,那么发票可以直接开具8000元,也可以开具10000元、同时开具-2000元——当然,10000-2000还是8000元。其实一样的。
境外关联企业派员提供服务,其业务实质是境外关联公司为境内公司提供劳务。除按规定代扣个人所得税外,还可能要代扣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你公司收回代垫的工资和社保,即使开具发票收回,也不能以此为计税依据,因为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一、增值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对纳税人的界定上,要看交易行为是不是应税行为,是不是有偿,还要看是不是中国境内发生,只有境内发生的应税行为,中国政府才可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十二条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从这条规定看,购或销只要有一方在境内,就可以判定是境内,但第十三条有个例外规定,如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二、企业所得税对。对于非居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按照其是否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所得的来源、以及所得与机构场所的相关性,又分成两种情形:一是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5%。二是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文件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在中国境内,属于不同独立法人的母子公司之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母公司为其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
母子公司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价款的,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整。……”
所以,根据上述税收规定应按独立交易原则确定服务价格,子公司支付劳务费时应取得母公司开具的发票作为正常的劳务费列支并在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第四十一条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
1、有限责任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中,由于原账面未分配利润2000万计入到股份有限公司资本公积,实际上构成股利红利,自然人A和自然人甲乙需要按照持股比例计算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法人股东C免缴缴纳企业所得税。
2、被投资企业只是企业性质发生变化,无涉税事宜。
不需要。《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您好,相似问题请参考https://www.bolue.cn/question/toquestion/43542。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