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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相关定义:
经营租赁服务,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
按照您的描述,乃是对方为您公司提供加工服务,而加工设备由您公司提供,并未发生上述“租赁”活动,也未约定租金,因而不涉及租赁业务。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您的时间有些久远了,我担心可能无法退还;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根据对方需要就可以,如果对方不需要,你公司可以不开具,但需要按无票收入进行申报纳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9)45号公告,与取得收入或者销售数量挂钩的财政补贴需要缴纳增值税,您根据收到的该补贴判断是否和销售收入或者数量挂钩,如果挂钩需要缴纳增值税,否则就不需要缴纳。
收到税收返还,应当计入“其他收益”科目。这构成合伙企业利润,需要缴税。对于合伙企业而言,由各合伙人就其份额,分别计算。
您的描述可能不太清楚。您先补充一下:60%、40%分别是哪些房子,怎么算出来的?
一、2024年发放工资薪金类,属于2024年度综合所得。(简单来讲,个人所得税乃是“收付实现制”,何时发放,作为何时属期。)
二、所有工资薪金之类,包括且不限于工资、奖金、津贴、补贴、提成、绩效等,自然也包括上述“13薪”,皆需要并入工资薪金所得(综合所得)计算、缴纳(扣缴)个人所得税。
合同本身不是问题。所谓“三流一致”,是指货物流、资金流、发票流一致。就是说,如果分公司给您发货、分公司开具发票、您公司直接向分公司付款,那样就没有问题。至于合同签订,这样其实无妨;顶多出具一个省公司授权分公司做这个业务的说明文件即可。
不可以抵扣的,增值税相关文件明确利息支出增值税不可以抵扣,贴现利息也属于利息支出,不能抵扣。
没有按20%纳税的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8〕83号)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房屋或其他财产,不论所有权人是否将财产无偿或有偿交付企业使用,其实质均为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
(二)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
对企业其他人员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除了上述情形,职工在日常工作中,因工作需要从财务部门借取的各种备用金,即便是年度终了没有归还或报销,也不属于个人所得,不涉及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七条基层工会经费支出范围包括:职工活动支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资本性支出、事业支出和其他支出。
根据上述具体规定,独生子女费应计入公司发放,这样可以计入福利支出。
我认为,如下分录可以全面反映这个情况。
借:营业外支出(损失赔偿)
贷:主营业务收入-物业服务收入(因为物业服务仍在提供,只是抵了损失赔偿)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