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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不是签个三方协议就可以承接的,在税法上AB 公司是不同的纳税主体,B 是没法承接A 的纳税事项的,也就是A原来的债权债务,法律上还是由A 履行的。如果由B吸收A ,走吸收合并的程序,那么是可以的。
财税(2016)39号和2014号文仅针对文中所提及的纳税人,并非普惠性税收政策。
基金的投资者从基金取得的分红不需要缴纳税费。
到期赎回,按照财税〔2016〕36号应当按照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但是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二条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4点所称的金融商品转让。
其实,关联交易,既不复杂,也非无理。试想一下,如果A公司对外销售,是否按照“进货价+1%”销售呢?如果A公司真的如此,那1%的利润能否支撑经营呢(还有其他费用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应该在调整的当期结转到未分配利润,而不进去到本年利润中,意味着以前年度的损益不对本年利润造成影响。如果没有在当期结转,应当按照会计差错进行更正。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在日常使用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用于核算企业本年度发生的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事项以及本年度发现的重要前期差错更正涉及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事项。但是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需要调整报告年度损益的事项,也可以通过本科目核算。
2、应当按月结转,结转后应无余额。
3、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应当在股东权益表中予以报告,以税后净影响额列示。
通过网上申报系统会出现附表二免抵退税办法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能为负的情况,请到办税服务厅前台申报即可解决。
需要
财税[2008]152号文件明确: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1、年末投资性房地产发生公允价值变动,公允价值变动部分子公司账面处理:
以资产负债表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其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借: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或做相反分录
2、母公司收购子公司时,合并报表层面形成资本公积,因此会涉及相关的合并报表的抵销核算。处理如下:
借:实收资本(子公司包含母公司与少数股东的所有权益)
资本公积(盈余部分)
盈余公积(同上)
未分配利润(待分红利)
合并价差
贷: 少数股东权益(除归属母公司部分的权益)
长期股权投资(归属母公司的权益)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第十四条,无偿借款需要视同销售计算增值税。根据所得税相关规定,如果交易不公允,税务有权进行调整,所以也存在视同销售计算所得税的问题!
目前增值税视同销售是很明确的,但所得税是否一定纳税调整视同销售,实际执行中各地政策并不统一,建议咨询当地税务部门!
建议最好不要这样做,因为增值税还有一个三流一致的说法,你如果购买混凝土会取得混凝土的发票,但资金是通过甲方支付,就不是完全体现资金流和发票流的一致性了,而且资金首付很容易操作,你有什么特殊原因必须委托甲方支付呢?如果必须这么做,需要留存必要的证据证明!
你说的是企业经营场所的取暖费吗?这是可以全额扣除的,直接填写期间费用表就可以了,不需要调整的话其他报表不需要填写!
在还没有进行处置前,还应该在库存商品核算,当作出处置决定并进行处置后按处置损失计入资产处置损益科目。
进项税不需要转出,因为这不是非正常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