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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明白您的疑惑:若租金确定,自然据此计税;若不确定,则依“(1988)国税地字第25号”文件,先在签订时先按定额五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然而,目前则是有一部分租金固定(保底),提成部分不确定;您不确定是否先以固定部分计税,还是先以五元计税。
事实上,我也不确定,因为文件并不明确。建议您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吧。
如果确定无需支付,应转到营业外收入科目,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我认为不可以,因为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的股息红利是免企业所得税的,但强调的是直接投资,如果公司章程体现的股东只有B 公司,那么只有B公司可以享受股息红利免税,C公司从形式上看,根本不是B 公司的股东,不能享受免税政策。如果有联营协议,没有成立独立联营主体,而是通过B 直接投资,只能算作B 对A的投资。
根据所得税相关规定,软件维护费需要在纳税义务发生时确认收入,如果按合同约定已经达到纳税义务发生,即使没收到钱也应该借记应收,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如果是预收但没到达纳税义务时间,就是借银行存款,贷预收账款,然后到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时从预收账款转到收入科目。不明白您的借应收账款贷递延收益代表着什么意思,是达到纳税义务时间了吗?达到的话就应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没达到也没收款的话就不需要账务处理。
需要,这是一种实物性质的赠送,接收人属于偶然所得,按偶然所得代扣个税。
不应是从总公司进口货物,而是通过代理进口货物。不能光看报关单抬头,关键要看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抬头是哪家公司:如果是你公司,应由你公司取得原件并缴纳税款,通过勾选比对通过后,可按规定申报抵扣增值税;如果是总公司,可由总公司申报抵扣进项后,将该批货物再销售给你公司,同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你公司的抵扣进项凭证。关税完税凭证的抬头如果是你公司,应由你公司支付,货运代理相当于代付,通过往来账户与你公司结算;如果关税完税凭证的抬头是总公司,可再销售给你公司,实现货物转移。开具增值税发票,销售额不含税价格。
建议进口时取得双抬头海关缴款书,抬头上的双方谁取得缴款书原件谁抵扣(国税发[1996]32号文件规定)。避免出现实际使用方还要从名义进口方进货的麻烦。
代理人为什么要向供应商索要税款?进口增值税关税抬头是你公司,由代理报关单位代为支付,难道不是代理方代垫税款后向你公司索要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抬头为你公司,应由你公司取得原件,通过勾选比对通过后,可按规定申报抵扣增值税。建议进口时取得双抬头海关缴款书,抬头上的双方谁取得缴款书原件谁抵扣(国税发[1996]32号文件规定)。
退运业务作成进口业务,处理不妥。因为现行规定:已缴纳出口关税的出口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进境,并已重新缴纳因出口而退还的国内环节有关税收的,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海关申请退税。错为进口货物,不但出口时缴纳的关税无法退回,反而多担负了进口环节关税等税款。最好更正报关类型,如果不能更正,相关进口环节税费只能进货物成本,即计入“库存商品或原材料”科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已缴纳出口关税的出口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进境,并已重新缴纳因出口而退还的国内环节有关税收的,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海关申请退税。
公司从个人处购买材料,签订购销合同,由个人代开发票是符合税收规定的。对于公转私的控制主要是金融监管方面的要求。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第六款规定: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在实务操作中,对房屋车辆销售价格存在最低核定价格的标准,当售价低于最低价时,将按最低价核定。因此,价格偏低只要是合理的,是可以按约定价的。
如果是开发成果完全归属你公司的软件,你可以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取得发票应该就是税目为无形资产下专利技术或非专利技术子目的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
四、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