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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就时间问题,并不影响抵扣——当然,若有其他原因,自然另当别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上述扣税凭证信息进行用途确认。
答:你要问商家的账务处理?积分兑换现金,是直接兑换成现金,还是作为购买商品的现金劵?先按你是商家,直接兑换现金处理对待。
一、积分会计处理
1.企业在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的同时授予客户奖励积分的,应当将销售取得的货款或应收货款在商品销售或劳务提供产生的收入与奖励积分之间进行分配,与奖励积分相关的部分应首先作为递延收益,待客户兑换奖励积分或失效时,结转计入当期损益。
2.积分兑换现金会计分录
借:递延收益
贷:营业外收入
借:销售费用
贷:库存现金
3.积分兑换现金,该事项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应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二、税收上,商品销售时,应按实际收取款项确认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收入。
如果经济业务实质就是这样,是没有问题的,但如果看做两项销售行为,每一个销售行为都应该是公允的,也就是在销售定价时要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定价公允,不能很明显是进行纳税筹划减少国家税收,否则,税务可能对不公允交易进行调整。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 条例第二条所说的产权转移书据,是指单位和个人产权的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割等所立的书据。这里的产权包括股权,因此,股权转让合同的印花税适用产权转移书据对应的税率。
合伙律师的工资不允许计算经营所得时扣除,意思就是工资部分也并入经营所得计算个税,不需要对其取得的工资按照综合所得申报纳税!不重复!
最近发布的有关核定征收的文件是《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1号),一、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独资合伙企业),一律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需要缴纳房产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规定,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
二、办公楼需要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土地(上面若没有房屋)则只需要缴纳土地使用税。
是指业务招待费按照60%扣除的问题吗?计入开办费当年无需纳税调整,因为不存在税会差异。待营业后摊销开办费的时候,会计金额和税法金额存在差异,在摊销当年申报,作税会差异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您好,参考此案例。http://www.360doc.com/content/21/0331/15/74528909_969939754.shtml
理论上并不禁止。但是,发票开具必须票实完全相符,内容完全一致。比如上述情形,两项内容开具于一张发票,那最起码是上述办公用品乃是从物业公司买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2017年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规定:“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营业外收支。”
该业务属于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且与日常活动无关,应当计入营业外收入。
答:1.炒股所得,一般包括买卖股票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所以申报时要注意区别处理。
2.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对于买卖股票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属于经营所得范畴。对合伙企业买卖股票所得,应先作为经营所得计算,再分配个自然人合伙人,按经营所得申报。
4.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股权是指自然人股东投资与于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或组织的股权或股份。如果以合伙企业名义购买股票,出现在被投资公司股东名单中,股东是合伙企业,而不是合伙企业的自然人股东,所以公告适合自然人股东,但不一定适合合伙企业股东。
5. 你提的问题,部分地区实际执行有差异,所以最好和税务部门做些沟通。
6、相关政策。
1.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一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的规定,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 2000年6月20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3. 2014年12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第35号令颁布的《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2018年修正)第八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取得的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各项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又第七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他支出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 2014年出台的《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规定,认为“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该类目的税率为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