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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所称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研究人员是指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工作的人员;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
也就是说,以上4人皆为管理人员,而非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另外,10%其他费用也是专门列举项目,不能任意挤入。
个人观点,以上4人薪酬及费用不可以作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是的,因为这些科目上年已经结转损益,即使调整之后还是要结转损益的,调账没有实际意义了,审计交换意见会有调整分录,这个留存就可以说明调整的事项了。
答复:应当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并在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7日内向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和解缴代扣税款。不能汇总申报,需要按纳税义务人分别填报。
根据您的描述,实际您还是向A 提供的增值税应税项目,所以需要向A 开具发票,由于A 账户冻结需要B替其支付款项,需要三方签订一个委托付款协议,明确B 公司替A 付款的原因,这样留存了合同、三方协议、打款记录以及真实的发货记录等就不存在税收风险的。
收到税务局返还个税代扣代缴2%的手续费计入其他收益科目,支付给办税人员时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进行核算。支付时需要付发放的签字表格。
自2023年10月1日起实行的新三代手续费管理规定,没有对返还手续费的用途做出规定,参考之前文件的规定,个税手续费返还的收入,可用于您单位与“三代”业务直接相关的办公设备、人员成本、信息化建设、耗材、交通费等管理支出。
参考文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19]11号)第四条第(三)项——已作废;《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税总财务发[2023]48号)。
个人取得代扣代缴手续费返还是否需要交个税:
1、对于一般的企业,若是发给办理代扣代缴手续的相关人员免征个税;若用于其他用途,比如:作为奖金或者集体福利的性质奖励给非相关人员则应并入员工当期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
2、储蓄机构内从事代扣代缴工作的办税人员取得的扣缴利息税手续费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实务中,也有观点认为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第五款规定,仅仅是指个人办理代扣代缴取得的手续费,并不包括单位扣缴义务人用手续费奖励个税申报人员的情况,因此建议以所属税局的要求为准
据了解目前平台有两种核算方式,一种是平台对外开票作为收入,然后向平台注册的个人支付款项,作为平台成本,所以平台按照开票税目缴纳增值税,比如对外开具运输服务就按运输服务计算增值税
还有一种方式,是只针对平台收取的费用作为收入纳税,一般按经纪代理服务或者信息技术服务项目计算增值税。
没有明确制度规定报销人和签批人是否可以为同一人,主要还是看企业自己的内控制度。个人理解,若项目签批人人同时也是报销人,最好项目组其他成员作为报销人签字,或者请高一级的其他领导作为签批人更合适。
个人理解,您发放代金券的目的是为了促销,而且也不限制代金券可以购买的商品,所以如果购买价值较低商品,出现您说的毛利可能出现负数。从这个角度出发,我们发放代金券导致剔除代金券的收款金额偏低,但实际我们是按原价开具发票,代金券部分做了折扣处理,也就意味着我们是有正当理由的,是因为促销搞活动才收到价款比较少。
按折扣开票需要开具原价和折扣两个行次。
以上个人理解,实操中建议和税局进一步沟通。
劳务是一个比较宽泛的概念,具体看您提供了什么服务,比如建筑服务还是设计服务等,根据具体项目开票,目前对于超经营范围开票税法是认可的,只要按真实业务开具发票就可以,并没有行业的限制。
具体需要看其他应收款的性质,如果是股东借款,且为用于企业经营,年末还没归还的话,会按股息红利征收股东的个人所得税。同时如果是无偿借给股东,单位还需要视同销售计算增值税。
文件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财税[2003]158号
二、关于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长期不还的处理问题
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文件中说的销售旧货,可以按照简易征收3%减按2%缴纳增值税,指的是专门从事旧货销售的纳税人才可以适用这个政策。如果您不是专门从事旧货销售业务的纳税人,销售二手乐器是按13%纳税的,维修也是按13%纳税的。
您这个问题曾经国家税务总局做过答疑,您可以参考:
问题内容:
财税[2008]121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其中所说的企业的实际税负是怎么算的?是指当年度纳税调整并已扣除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税率(25%)计算的实际应缴纳的所得税额除以营业收入这样一个税负率?还是未扣除利息支出的应纳所得税额除以营业收入?或者实际税负具体又指的什么?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首先关联企业之间融资利息,必须符合税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
其次,实际税负的比较,是指同期关联企业双方税收负担的比较。由于当前我国企业所得税设定了许多地区优惠税率,定期减免税等,为防止关联企业借融资转移利润,减少税负。所以,财税[2008]121号文件做出了限定。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国家税务总局
2010年10月18日
我的理解这个规定主要是为防止关联企业借融资转移利润,减少国家税收,所以实际税负应该通过分析是否存在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借贷双方税率不一致或者是否存在某一方亏损待弥补利用约定利息转移利润达到少交税目的,并不是真正去计算实际税负,主要看是否存在上述类似税负不一致的情形,这个是个人理解(目前并没有明确如何计算),您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