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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会计准则,还是企业所得税法,皆有权责发生制要求。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九条规定,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如您所述,既然“2021年发生的市场费用8万元”,自然应当作为2021年度费用,于2021年度税前扣除。
1、查看数据差异大不大,是否存在差值正好与另一科目金额相同的情况。核对报表金额是否平衡。
2、核对其他应收款明细账与总账金额。
3、核对明细账与记账凭证金额。
上述操作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实际支付价款与合同约定金额不一致,导致劳务公司开具给贵公司的发票金额可能会与合同约定金额不同。取得的进项可以抵扣,但是建议修改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
税务主要是要走进口报关流程,缴纳关税和增值税。
付汇是不需要企业单独去备案的,可以确定支付的银行沟通,每家银行流程也不同,一般需要需要的资料包括合同、报关单等。
可以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
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相关费用的扣除问题
企业在非货币性资产捐赠过程中发生的运费、保险费、人工费用等相关支出,凡纳入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组织开具的公益捐赠票据记载的数额中的,作为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上述费用未纳入公益性捐赠票据记载的数额中的,作为企业相关费用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
开具了公益票据,按捐赠。没有开具的,按一般的税前扣除规定。
这方面没有直接规定。
但是,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相关定义,研发和技术服务——研发服务,也称技术开发服务,是指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与试验开发的业务活动。
应当据此、据实开具发票。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可以。需要注意两点:一是制定集团公司工会经费管理办法,明确子公司经费归集到母公司的具体比例;二是母公司必须开具工会经费收入专用票据。
需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根据《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加工承揽合同,包括加工、定作、修缮、修理、印刷、广告、测绘、测试等合同。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第十一条规定,外债属于货币性项目,期末应当根据外债外币金额,以及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确认外债负债。对于该金额与账面金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财务费用-汇兑损益。我的理解:在计提利息资本化的时候,应当使用计提当日的即期汇率计算,也就是计提日理解为业务发生日。
第十一条 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外币货币性项目和外币非货币性项目进行处理:(一)外币货币性项目,采用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折算。因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与初始确认时或者前一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不同而产生的汇兑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关于IFRS的问题,我的理解跟我国应该是相同的,建议咨询专业的国际会计师事务所。
首先,生产企业在申请出口退税时,虽然税法及相关法律没有双地址有相应的明确规定,但是主管机关为了方便监管,只同意双地址在同一个区域或在同一区域不同街道才可以按照生产企业申请退税。a企业双地址己跨区,主管税务局认定该企业没有实际生产能力,不予按生产企业出口退税,因此,要求a企业按外贸出口退税。
a企业有2种方案可供选择
第一种方案:应主管税务机关建议,按照外贸企业出口退税。
特别注意:在实际工作中,外贸企业退税的进项发票开票项目名称与出口关单上的货品名称、数量等要一致,而生产企业是根据进项留抵税额来申请退税的, 因此,个人认为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以上方案不可取;
第二种方案:a企业立即进行移户,将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地址变更成与生产经营地址一致,这样即可到新的主管税务局退税。同时经营地与注册地不一致,还可能被公司登记机关处罚。
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项政策针对的是保险公司开展的以出口货物为保险标的的产品质量保证保险,免征增值税,免税服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保险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7号)现将出口货物保险有关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22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下列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
(一)以出口货物为保险标的的产品责任保险;
(二)以出口货物为保险标的的产品质量保证保险。
二、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上述跨境应税行为的增值税征收管理,按照现行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五十三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二)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第七条 纳税人发生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的,应单独核算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准确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其免税收入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纳税人为出口货物提供收派服务,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为出口货物提供收派服务支付给境外合作方的费用)÷当期全部销售额
待认证进项是无需结转的,等到转入进项税额的当月,再按照上面的方面,结转进入增值税-转出未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