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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这是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一)总原则:对于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企业应当选择采用总额法或净额法进行会计处理。
(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如果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企业应当将其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或损失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
(三)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如果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企业应当将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
根据你的情况应该是销售之后进行补贴,就是补偿已经发生的成本费用或损失:
那么如果选择总额法,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收益
那么如果选择净额法
借:银行存款
贷:成本/费用科目
1、对境外股东的股息分配,需要缴纳股息所得的预提所得税。
2、计税方法: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四条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3、时限的规定: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源泉扣缴的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根据2017 年37 号公告第七条规定,扣缴义务发生之日为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实际支付之日。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4、税收优惠主要包括:
(1)分配2008 年1 月1 日之前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免征企业所得税。
(2)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3)税收协定待遇
如果采购目的是为了赠送给客户,但实际情况不是买了以后就全部赠送出去了,简易还是通过库存商品过度一下为好,赠送时再转入销售费用,另外需要提醒的是,你的这种赠送行为增值税和所得税上都需要视同销售处理的。
1、手续费计入其他收益,需要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2、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19]11号),“三代”单位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单独核算,计入本单位收入。
3、根据财行[2019]11号,一、“三代”范围
(一)代扣代缴是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支付款项时,代税务机关从支付给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的收入中扣留并向税务机关解缴的行为。
(二)代收代缴是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收取款项时,代税务机关向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收取并向税务机关缴纳的行为。
(三)委托代征是指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关于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要求,按照双方自愿、简便征收、强化管理、依法委托的原则和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的行为。
关于这个问题,真没有直接、明确的文件规定。您可以参考一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一、关于已购置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和折旧年限的处理问题
新税法实施前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企业已按原税法规定预计净残值并计提的折旧,不做调整。新税法实施后,对此类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以重新确定其残值,并就其尚未计提折旧的余额,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减去已经计提折旧的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方法计算折旧。新税法实施后,固定资产原确定的折旧年限不违背新税法规定原则的,也可以继续执行。
另外,谨慎起见,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您是企业还是行政单位?
一、因为增值税随每笔业务计提,而每笔业务发生时,尚未确定是否符合免征条件;所以先行计提,期末若符合免征条件,则转入“其他收益”科目。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其他收益
二、而附加税费于期末计提,期末时已经知道免征增值税的前提下,则直接不用计提即可。
事实上,如上所述,“员工,自己买的东西”,按照您的描述,既然“不报销”,就是冒用公司名义开具了发票,那这员工就是涉嫌虚开发票,并且侵害了公司利益。如果这样的话,建议您公司依法向税务机关举报。
其实这样不好。
主营业务成本,核算与取得主营业务收入相关的支出。而期间费用,核算生产经营所必要,但与取得收入没有直接关系的支出。二者核算范围并不相同。
一、增值税方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 七、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也就是说,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取决于此款项是否“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
二、企业所得税方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也就是说,企业所得税能否作为不征税收入,取决于是否同时符合上述三个条件。
如上所述,其实存在矛盾。
如果“用电单位自行交电费”,就应当收电费的单位(供电公司吧)直接向此“用电单位”开具发票。
如果你们“开专用发票给他们”,那就应当你们收他们的钱。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关于这个问题,可能没有直接、明确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具体把握口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