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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正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第一条规定:“(一)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主选择就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对10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优惠的,可以在2022年办理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环保税不计入房产原值,其会计处理: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环境保护税
股息红利只有所得税,可以看看能不能适用税收协定,适用的话税率可以低于10%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第一条明确规定,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第二条要求,具体计征方法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的有关规定执行。即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准予税前扣除的公务费用的标准到底如何确认,由于各地执行的具体标准不尽一致,纳税申报时可以参照的标准是经当地省级政府审批同意,并报主管税务局备案的公务交通补贴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公务费用标准。如当地政府未制定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按公务交通补贴全额的30%作为个人收入扣缴个人所得税。
相似问题请参考https://www.bolue.cn/question/toquestion/43257。谢谢~
一般按照本月计提工资的2%计提工会经费,这样能够进行勾稽比对,A105050纳税申报表的填报说明也能体现这一点!
销售彩票不属于增值税纳税范围,因此也无法取得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28号公告,如果不属于增值税纳税范围,可以凭发票以外的其他凭证税前扣除!所以凭打款凭证,收款凭据等可以列支。但如果发给职工属于福利,按14%限额扣除!
你的意思是无法再申报表填写数字是吗?如果您之前主要增值税业务不包含销售货物,可能主管税局没有开通货物销售行次填报权限,你联系主管税局就可以解决。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税[2016]129号
二、将超豪华小汽车销售给消费者的单位和个人为超豪华小汽车零售环节纳税人。
文件没有明确二手车是否需要征收,实务中存在争议,但各地规定有可能有差异,比如宁波12366的解答是不征收,但很多地方是征收,建议和当地主管税务部门沟通一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
二、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上述情况下甲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取得的收益应当按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乙个人独资企业实行查账征收办法的,比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此属于销售折让。销售折让是指企业因售出商品(服务)质量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如上所述,应当按照规定流程由销售方开具红字发票,冲减销售收入及销项税额;购买方依法冲减购买成本(费用)及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红字发票金额不能大于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可以小于等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