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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界定,总的来讲是“发生应税销售行为的,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具体又根据不同结算方式有具体规定,所以需要你先确认一下是否达到纳税义务发生,如果达到纳税义务发生,是否开具发票不是判断是否缴纳增值税的标准,不管开不开票都要申报纳税。
您说的审计审减是什么意思,卡片原值肯定是和账面一致的,你的会计核算是100万吗?谁进行的审减,最终付款是多少?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即2.5%);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这个政策执行期限是到2022年12月31日
处置车辆属于销售货物,需要按照货物税率。
但处置车辆又具有特殊性,因为购置车辆时是否抵扣过进项税额,为什么没有抵扣等也会影响到处置时是采用一般计税办法还是可以简易征收。
因为2009年1月1日后购置的固定资产才可以抵扣进项,而且购置的如果是小汽车是2013年8月1日后才可以抵扣进项,所以需要看你的车辆什么时候购置的,购置时如果可以抵扣,你是否已经抵扣,如果已经抵扣,现在处置按13%计税,如果没有抵扣,看什么原因,如果是没有专票的原因没有抵扣,现在也必须按13%计算,如果是法规规定不能抵扣而未抵扣的,现在可以采用3%减按2%的简易计税办法。
一般来讲,如果收到政府补贴,并未指定购买资产,可以直接作为其他收益。至于用途,可以直接向补贴发放机关了解一下。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相关规定,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营业外收支。
按照《财政部关于政府补助准则有关问题的解读》:通常情况下,若政府补助补偿的成本费用是营业利润之中的项目,或该补助与日常销售等经营行为密切相关(如增值税即征即退等),则认为该政府补助与日常活动相关。
企业所得税范畴,小型微利企业需要同时满足四个条件(缺一不可):
(一)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二)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三)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四)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在同时满足以上四个条件的前提下,又根据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区分两段:
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分别减按12.5%、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这儿主要有两笔业务,垃圾处置收入、委托拆除支出。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清理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借:银行存款
贷:固定资产清理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最后,将“固定资产清理”科目余额结转营业外收入(支出)。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一、企业福利性补贴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上述“赶班交通费、加班交通费”如果并非“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则作为职工福利是恰当的。根据“国税函〔2009〕3号” 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首先,您需要明白一点,发票开具是对应“经营活动”,而非仅仅是“预收款项”。打个比方,如果您把货物实际销售给了“另一家公司”,自然需要给另一家公司开具发票。至于款项乃是“客户公司”支付,其实并无影响。您可以参考一下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5月26日视频会政策问题解答:“现行政策在住宿费的进项税抵扣方面,从未作出过类似的限制性规定,纳税人无论通过私人账户还是对公账户支付住宿费,只要其购买的住宿服务符合现行规定,都可以抵扣进项税。而且,需要补充说明的是,不仅是住宿费,对纳税人购进的其他任何货物、服务,都没有因付款账户不同而对进项税抵扣作出限制性规定。”
事实上,“三流一致”即:收款单位、开票单位、销货单位应当是一致的;而由谁来支付款项并无限制。当然,受票单位、付款单位若不一致,提供能够证明代付合理性的证据(比如签订三方协议,说明代付理由)确也必要,以避免一些不必要的纠纷或者争议。
您有可能片面理解这个政策了。
简单来讲,如果对方是经营者(企业、个体户等),1元也要发票。这个500元以下不用发票,仅限于非经营者自然人。
政策条款,应当全面来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是的。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一、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此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一、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也就是说,除“制造业”企业外,其他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执行75%比例。
不太明白您的意思啊?既然“未卖出”,那您代哪个业主支付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