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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计入“税金及附加”科目。
根据“财会〔2016〕22号”相关规定,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名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科目,该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利润表中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调整为“税金及附加”项目。
一、保本理财产品收益,应当缴纳增值税。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相关规定,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二、存款利息属于“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一、(二)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2.存款利息。
答:1.目前没有专门针对危废运输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2.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优惠如下:
1)城镇和农村生活垃圾(含厨余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项目,涉及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贮存、运输、处理、处置项目(原生生活垃圾进行填埋处理的除外);
2)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项目,涉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环节(直接进行贮存、填埋处置的除外);
3)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焚烧炉渣综合利用项目;
4)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旧电池、废塑料、废纺、废纸、废玻璃、厨余垃圾等再生资源综合利用项目。
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可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三、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业务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单用途卡,是指发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本企业所属集团或者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者服务的预付凭证。
发卡企业,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单用途卡的企业。售卡企业,是指集团发卡企业或者品牌发卡企业指定的,承担单用途卡销售、充值、挂失、换卡、退卡等相关业务的本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的企业。
其实,我可以为您从企业所得税原理上解读一下。
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税(分期预缴);且执行“权责发生制”原则。也就是说,关键是年度不要错了即可。打个比方:您7月预付今年7月到明年6月的费用,那就要分摊了。如果1月预付当年1月至12月费用,那是否分摊就影响不大了。
答:1.要实际工作单位在海南,不一定要求人一直待在海南。
2.人员的条件。截止当前,国家和海南省层面先后出台了三个与个人所得税优惠有关的政策,分别是财税2020年32号文件、琼府2020年41号文件和琼财税2020年1019号文件,个人所得税税负超过15%部分免征的优惠政策仅适用在海南工作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并且要求这些高端人才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在海南工作并一个纳税年度内连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含12月当月);二是与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并实质运营的企业或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属于高端人才的,还需要符合属于海南省各级人才管理部门所认定的人才或者年收入达到30万元人民币以上;属于紧缺人才的,需要符合海南省人才管理部门发布的需求目录。
可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第三条 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文件规定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没说2016年4月30日前“办证”。(打个比方,您买了个房子,已经交房,还没办证,无论如何开发商也不能说这个房子不是您的啊。)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一、可以依法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
(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二、普通发票不是抵扣凭证,不能抵扣(除非另有特殊规定,比如通行费、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销售或者收购自产农产品等,但住宿服务不在其列)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四)自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的不动产,从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准予抵扣的项目和扣除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九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既然“每人每天有伙食费标准”,则个人所得税范畴,属于工资薪金所得组成部分,应当依法一并计算缴纳(扣缴)个人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一、企业福利性补贴支出税前扣除问题: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个人转让股权的,以其个人为纳税义务人,受让方无需扣缴。股权转让适用税率为20%。目前没有个人股权转让的税收优惠政策,但是部分地方有财政返还的政策,以地方政府留存部分的一定比例给予财政返还。
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支付劳务费的一方是扣缴义务人,款项已支付未扣缴的情况下,应由劳务提供方自行申报缴纳。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支付方已发生的,与生产经营相关的费用支出可以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