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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这个问题,“财税〔2011〕100号”文件规定,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当期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按照下列顺序确定:
①按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
②按其他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
③按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成本×(1+10%)。
一、(不得抵扣)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如上所述,若因“质量不合格”而“违反法律法规”,进而需要报废(销毁),则需要进项税额转出。
若非上述情形,且无其他法定不得抵扣情形,则不需要进项税额转出。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九条 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五)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第十条 前条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因此,上述情形应当属于“专项申报”项目。
毫无疑问,这是虚开发票,属于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上所述,请您补充一下,“根据其展会费用金额向经销商支付其此金额”,经销商给您出具什么凭证呢?
如果您公司直接对所做“工作”负责,比如作为建筑主体,给对方盖一幢楼,那就是属于“建筑服务”。如果只是派人过去,受对方委派安排工作,比如建筑,对方自己作为“建筑主体”,那就是属于“劳务派遣服务”了。
总之,需要据实而论。
有关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是以稳增长、促就业、保民生为目的而制定的。并没有专门出台针对大型企业的税收优惠,只有普惠性的税收优惠政策,比如高新技术企业税率优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等。补助政策是地方政府招商引资部门出台的地方性规定,比如将企业缴纳税款中地方留存部分的一定比例以财政奖励、财政补贴的形式给予返还,具体规定各地差异很大,建议与所在地商务部门联系了解具体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相关规定:
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
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关于您的问题,需要据实论之:
若为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人员的工资,理当计入开发间接费用;
若为公司行政管理人员工资,则应计入管理费用。
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第八条 纳税人在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月份(或季度)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按照本办法第六条或者第七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相关规定:
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
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关于您的问题,需要据实论之:
若为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人员的工资,理当计入开发间接费用;
若为公司行政管理人员工资,则应计入管理费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九条 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其他外部凭证是指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这儿一般是指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也就是说,或者“别的单位”给您开具发票,或者出具分割单。
一、收入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也就是说,分别9月、10月房费各自确认。
二、所谓“送100元“,就是送100亿又当如何,真给100亿了吗?没有,只是一个数字、一种营销手段而已。收了1000元,就是1000元。
不行,母公司、子公司各自属于独立法人,不能互用资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这就是为什么分公司可以。)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