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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开具发票内容,应当与实际服务项目相符。况且,“服务费”是个极为笼统的表述,肯定不能这样来写。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相关定义,文化体育服务,包括文化服务和体育服务。
(1)文化服务,是指为满足社会公众文化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种服务。包括:文艺创作、文艺表演、文化比赛,图书馆的图书和资料借阅,档案馆的档案管理,文物及非物质遗产保护,组织举办宗教活动、科技活动、文化活动,提供游览场所。
(2)体育服务,是指组织举办体育比赛、体育表演、体育活动,以及提供体育训练、体育指导、体育管理的业务活动。
若不属于上述项目,您也可以参考《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据实开具。
二、关联企业收取、支付费用,应当符合独立公允原则,符合依法进行纳税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 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统称应税销售行为),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这个“销项税额”,并不区分开具什么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
(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也就是说,如果您不适用免税规定,且政府索取(当然不能抵扣,但并非不能索取),则可依法、据实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应当开具普通发票。
生产企业发现核销数据有误的,应在发现次月按照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办理核销手续。
办理免抵退税申报(含进料核销申报)时常见疑点处理方法:
一《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以下称《汇总表》)8(c)栏错误
(一)疑点内容:企业申报当期《汇总表》的第8(c)栏XXX与税务机关最近一期(YYY)反写汇总表的第8(c)栏ZZZ不一致
(二)产生原因:企业申报当期免抵退税前未取得前期税务机关免抵退税反馈。
(三)处理方法:获取前期税务机关免抵退税反馈数据。申报系统会自动将税务机关反馈的最近一期反写汇总表的第8(c)栏数据带入您本期申报汇总表第8(c)栏。
重点提示:新系统上线前您的最近一期反写到现《汇总表》的第26(a)栏“结转下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会以负数迁移至新《汇总表》的第8(c)栏,如您现《汇总表》第26(a)栏存在数据,请在上线后首次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时注意数据是否以负数存在新《汇总表》的8(c)栏。
二《汇总表》9(c)栏错误
(一)疑点内容:当期YYMM申报《汇总表》“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合计”AAA+最近一期YYMM税务机关核准《汇总表》差额BBB)与(最近一期免抵退申报下一属期YYMM至当期YYMM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18栏合计数CCC)不一致。
(二)产生原因:企业申报的当期免抵退税第9(c)栏不为0。
(三)处理方法:确认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计算准确的前提下,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表二“免抵退税办法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栏次,实现当期《汇总表》第9(a)栏+税务机关核准的最近一期《汇总表》第9(c)栏=最近一次免抵退税申报下一属期至当期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表二“免抵退税办法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栏次的合计数。
重点提示:新系统上线前您的最近一期税务机关核准的现《汇总表》第25(c)栏数据将迁移到新《汇总表》第9(c)栏,如果现《汇总表》第25(c)栏不为0,需要与您的主管退税机关及时取得联系进行处理,以免影响新系统上线后的免抵退税申报。
三进料核销调整额错误
(一)疑点内容:
1.企业申报当期《汇总表》“进料加工核销应调整免抵退税额 ”XXX与实际应调整额YYY不一致。
2.企业申报当期《汇总表》“进料加工核销应调整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XXX与实际应调整额YYY不一致。
(二)产生原因:企业申报当期免抵退税前未取得前期税务机关进料加工核销反馈,导致《汇总表》第8栏“进料加工核销应调整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和第14栏“进料加工核销应调整免抵退税额”与税务机关系统计算的不一致。
(三)处理方法:获取前期税务机关进料加工核销反馈数据。申报系统会自动将税务机关反馈的核销调整额带入您本期申报《汇总表》相关栏次。
四分配率填写错误
(一)疑点内容:
1.申报的计划分配率(XXX)与当前有效的计划分配率(YYY) 不一致。
2.该手(账)册号XXX已完成核销,请按照对应的实际分配率YYY填报。
(二)产生原因:企业申报当期免抵退税前未取得前期税务机关免抵退税反馈(核销反馈)。
(三)处理方法:获取前期税务机关免抵退税反馈(核销反馈)数据。申报系统将根据您申报的手(账)册号、出口日期自动判断带入正确的分配率到您本期申报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以下称《明细表》)。
五红字冲减业务类型错误
(一)疑点内容:
1.红字冲减“业务类型”应包含HZCJ。
2.红字冲减业务金额、数量应为负数。
(二)产生原因:企业申报当期免抵退税涉及红字冲减数据,对应业务类型代码未选择HZCJ或者红字冲减相关数据未录入负数。
(三)处理方法:在《明细表》中选择业务类型代码HZCJ,同时《明细表》第9、10、11栏录入负数。
六红字冲减出口额错误
(一)疑点内容:
1.红字冲减的出口额美元(XXX)与已申报出口额美元(YYY)不一致。
2.红字冲减的出口额人民币(XXX)与已申报出口额人民币(YYY)不一致。
(二)产生原因:企业申报的红字冲减业务,未对同一出口凭证(一般是出口货物报关单)已申报的出口额全额冲减。
(三)处理方法:在《明细表》的第10、11栏录入已申报的出口额的全额负数。
七进料二次核销周期错误
(一)疑点内容:账册(XXX)申报的核销周期与已核销确认的报核周期不一致。
(二)产生原因:企业申报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以下称《核销表》)为二次核销且某账册核销周期与首次核销的核销周期不一致。
(三)处理方法:在《核销表》中第3、4栏录入与首次核销的账册号同样的“核销起始日期”和“核销截止日期”。
八进料核销海关数据调整周期错误
(一)疑点内容:账册(XXX)核销周期在《核销表》中不存在。
(二)产生原因:企业申报的《已核销手册(账册)海关数据调整表》(以下称《调整表》)某账册核销周期与《核销表》中该账册核销周期不一致。
(三)处理方法:在《调整表》中第3、4栏录入与《核销表》账册号同样的“核销起始日期”和“核销截止日期”。
以上为新系统上线后您在办理免抵退税和进料核销时可能遇到的申报疑点,实际业务中还会存在其他申报疑点,如您无法处理,可与主管退税机关联系,获取业务支持。相关内容如有变化,请以实际情况为准。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九、生产企业应于每年4月20日前,按以下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上年度海关已核销的进料加工手册(账册)项下的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手续。4月20日前未进行核销的,对该企业的出口退(免)税业务,主管税务机关暂不办理,在其进行核销后再办理。
(一)生产企业申请核销前,应从主管税务机关获取海关联网监管加工贸易电子数据中的进料加工“电子账册(电子化手册)核销数据”以及进料加工业务的进口和出口货物报关单数据。
生产企业将获取的反馈数据与进料加工手册(账册)实际发生的进口和出口情况核对后,填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附件4)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销。如果核对发现,实际业务与反馈数据不一致的,生产企业还应填写《已核销手册(账册)海关数据调整表》(附件5)连同电子数据和证明材料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将企业报送的电子数据读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对《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和《已核销手册(账册)海关数据调整表》及证明资料进行审核。
(三)主管税务机关确认核销后,生产企业应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中的“已核销手册(账册)综合实际分配率”,作为当年度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同时,应在核销确认的次月,根据《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确认的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在纳税申报时申报调整;应在确认核销后的首次免抵退税申报时,根据《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确认的调整免抵退税额申报调整当期免抵退税额。
(四)生产企业发现核销数据有误的,应在发现次月按照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办理核销手续。
该提示是企业申报数与海关的数据不符,美元离岸价超过了误差比例。如果是企业录入错误,则自行调整。只要申报退税的收入在允许的范围内即可。出口收入不是必须调整的。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二、出口退(免)税申报(九)生产企业申报免抵退税时,若报送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中的离岸价与相应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离岸价不一致的,应按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填报《出口货物离岸价差异原因说明表》(附件2)及电子数据。
需要。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但是,如果价格明显偏低,则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谋取税收利益为主要目的,通过人为安排,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或者增加退还增值税税款。
另外,那个文件是针对“集团内无偿借贷”。您既然“开具利息发票”,那就不是“无偿”了(总不能发票上写0吧,那也不用开啊),因此不适用这个文件。
相似问题请参考https://www.bolue.cn/question/toquestion/42736。谢谢~
税收优惠属于法定事项,省级以下地方政府只能在法律法规规定的优惠范围内确定具体的优惠幅度。因此,不存在重庆各个区的税收优惠一说。但是各地会通过财政返还,财政补贴或财政奖励等形式将企业已纳税款中地方留存部分的一定比例返还给企业。而具体的比例一般由当地商务部门确定,建议与重庆各区商务部门联系明确是否存在财政奖补政策,以及奖补幅度等。
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汽车)原值。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八条 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这种业务是属于转口贸易,目前国内大多数银行对于转口贸易业务要求非常严苛,需要提交证明货物在境外进行运输的物流凭证,例如提单。如果货物在印度境内流转,没有海运提单,银行无法确认该业务真实性,往往会拒绝收付汇。
对水泥制造企业安全生产费没有明确的规定,可以参照执行《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第六条非煤矿山开采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矿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矿山原矿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五)非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2元,地下矿山每吨4元。
打个比方,这批存货账面原值100万元,2020年觉得不值钱了,计提了100万元的跌价准备。假设这年会计利润500万元,但是这个跌价准备不得税前扣除,所以应纳税所得额是600万元(假设没有其他因素)。
那么,假设2021年会计利润300万元。这个存货最终确实一分钱没换到、扔了(现在是事实上,去年是估计的)。会计上去年已经作为损失了,但是税法上不认可;今年税法上要补认这件事。也就是说,应纳税所得额就是200万元(假设没有其他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