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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尚无“往甘肃捐赠”相关税收政策发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您可查询《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选择或者添加铝、铁、不锈钢等项目;若需要体现“废旧”性质,可于备注注明。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应按“销售不动产”开具发票。
相关依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转让建筑物有限产权或者永久使用权的,转让在建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所有权的,以及在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关于“体检”福利费,咱们先来看个文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国有企业津贴补贴和福利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13号)
国家规定的福利项目主要包括:
(一)丧葬补助费、抚恤金、职工异地安家费、探亲假路费、防暑降温费、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等对职工出现特定情形的补偿性福利。
(二)救济困难职工的基金支出或者发放的困难职工补助等对出现特定生活困难职工的救助性福利。
(三)工作服装(非劳动保护性质工服)、体检、职工疗养、自办食堂或无食堂统一供餐等集体福利。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福利。
这样来看,第1项“职业健康体检”属于职工福利(我理解,这属于一般性、普遍性体检;若为特殊行业、特殊工种之专业体检,作为劳动保护费用也可以),第2项可以并入“管理费用-招聘费”。至于第3项,可以并入“销售费用-促销费”。
您的描述似乎有矛盾吧?乙公司“将100万元款项支付给甲公司”,怎么又“乙公司开具什么发票给甲公司”?好像应当是乙公司取得这个发票才对吧?
这样理当转回、抵扣。因为之前因为“免税”而不得抵扣;此时“按照内销征税”,则原先不得抵扣情形(免税项目)已经不存在,自然又符合抵扣条件了,所以可以继续抵扣。
这属于企业重组形式中的股权收购。参考“财税[2009]59号”文件相关定义:
股权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收购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收购企业)的股权,以实现对被收购企业控制的交易。收购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
关于开票项目,既然“实际业务为会议用宣传物料制作”,那么“广告代理服务*物料制作费”大致可以。关于票面征收率1%,如果对方(开票方)公司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因目前执行1%优惠政策,那这个票面征收率1%也是对的。
答复:
1、与A之间的交易,按13%缴纳增值税;
2、与B之间的交易,出口维修的海关税费在办理进境修理货物的进口申报手续时,应当向海关提交该货物的维修合同(或者含有保修条款的原出口合同),并向海关提供进口税款担保或者由海关按照保税货物实施管理。进境修理货物应当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复运出境。
3、B公司提供的修理交易发生在中国境外,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需要。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当然,也有一个特殊情形。根据“财税〔2019〕20号”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注,关于“企业集团”的认定,我们可以参考一下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进行了相应答复(2021-04-29):
“在《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发〔2018〕28号)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后,集团母公司应按照市场监管部门的要求,将企业集团名称及集团成员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原已取得《企业集团登记证》的,可不再公示。
因此,是否属于企业集团成员应以集团母公司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为准,或以已经取得的《企业集团登记证》为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打个比方,您公司汽车需要修理,去修车厂换了个件,那给您换件之人,也不是您公司员工呀,那这个所换之件,以及换件人工费,都是您公司的修理费吧,这个没有异议。所以说,您问题所述情形,只要业务真实,发票合规,我认为是没有问题的。
需要符合“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规定情形。即,统借统还业务,是指:
(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
(2)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