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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理解这个案例的背景是,以2019年4月1日我国增值税税率由16%降为13%到外贸企业和生产企业分别在4月1日前及4月1日后购进相关产品后出口的税率适用问题。外贸企业出口的商品与购入的商品是一一对应的,所以所适用的出口退税率是与购入商品的征税率相对应的,如果购入商品是16%增值税率,那么出口退税率就是用16%。如果购入商品是13%增值税率,那么出口退税率就使用13%。
生产企业的出口退税计算方法由于和外贸企业不同,生产企业所购入原材料,经加工后与出口的产成品之间并没有一一对应的关系,而是无论在采购原材料时适用哪种增值税率,只需将原材料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抵扣即可。而产成品的出口退税率与出口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所对应的出口退税率一致即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个人认为,对于住宿来讲,发票应当体现几间房、几天、每天每房多少钱;上述发票只有一个总数,显然无法反映业务详细情况。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银行存款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需要视同销售,计算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 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具体情况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从农业生产者收购烟叶,并委托加工成烟丝(受托方还应代征收消费税),纳税人应在收购烟叶的当日,向向烟叶收购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烟叶税。烟叶税、成本核算、进项税金计算方法如下:
1、烟叶税应纳税额=纳税人收购烟叶实际支付的价款总额×20%=烟叶收购价款×(1+10%价外补贴)×20%
2、烟叶采购成本=收购烟叶实际支付价款总额×(1+20%)×(1-9%)
3、烟叶进项税额=收购烟叶实际支付价款总额×(1+20%)× 9%
(收购烟叶实际支付的价款总额包括支付给烟叶生产销售单位和个人的烟叶收购价款和价外补贴)
相关政策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
第三条 烟叶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收购烟叶实际支付的价款总额。
第四条 烟叶税的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第五条 烟叶税的应纳税额按照纳税人收购烟叶实际支付的价款总额乘以税率计算。
第七条 纳税人应当向烟叶收购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烟叶税。
第八条 烟叶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购烟叶的当日。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烟叶税计税依据的通知(财税〔2018〕75)号:
纳税人收购烟叶实际支付的价款总额包括纳税人支付给烟叶生产销售单位和个人的烟叶收购价款和价外补贴。其中,价外补贴统一按烟叶收购价款的10%计算。
一般是企业对外投资或者购买金融资产产生的收益,如处置金融资产产生的收益,子公司分回的利润等。
对于大气污染物未安装检测设备、未每月进行检测的企业,处理方法如下:
1、根据监测数据计算。可以委托监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监测数据,或者企业自行对污染物进行监测,所获取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监测数据进行计算。
2、对于不能按照《环境保护税法》第七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方法计算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
相关政策依据如下:
1、《环境保护税法》
第七条 应税污染物的计税依据,按照下列方法确定:(一)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第八条 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以该污染物的排放量除以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计算。每种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具体污染当量值,依照本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执行。
第十条 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和噪声的分贝数,按照下列方法和顺序计算:
(一)纳税人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计算;
(二)纳税人未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监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监测数据计算;
(三)因排放污染物种类多等原因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
(四)不能按照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方法计算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
2、《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第七条 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计税依据,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其当期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产生量作为污染物的排放量:
(一)未依法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将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第九条 属于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纳税人,自行对污染物进行监测所获取的监测数据,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视同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的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
3、财政部 税务总局 生态环境部关于环境保护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3号)
一、关于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排放量的监测计算问题
纳税人委托监测机构对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排放量进行监测时,其当月同一个排放口排放的同一种污染物有多个监测数据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监测数据的平均值计算应税污染物的排放量;应税水污染物按照监测数据以流量为权的加权平均值计算应税污染物的排放量。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监测时限内当月无监测数据的,可以跨月沿用最近一次的监测数据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纳入排污许可管理行业的纳税人,其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监测计算方法按照排污许可管理要求执行。
另外提示:此条款按照(生态环境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6号)执行】因排放污染物种类多等原因不具备监测条件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关于发布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原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第81号)的规定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其中,相关行业适用的排污系数方法中产排污系数为区间值的,纳税人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具体适用的产排污系数值;纳入排污许可管理行业的纳税人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确定。生态环境部尚未规定适用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的,暂由纳税人参照缴纳排污费时依据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及抽样测算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的排放量。
根据《关于支持民营企业加快改革发展与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发改体改〔2020〕1566号)规定:对小微企业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的工会经费,实行全额返还支持政策。各地颁布了自己的规定,如《上海市小微企业工会经费支持政策实施细则》规定:“2020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对小微企业工会上缴的经费实行全额回拨,即将上级工会统筹的经费全部用于支持小微企业工会工作。上海市总工会将按全国总工会要求,视基层工会组织建设和工会经费收缴改革的进展情况确定支持政策的后续时限。”
简易注销是常态化的制度,符合条件的可以走简易注销程序。
简易注销条件:1、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也就是没有开过发票,没有报过税,一般是指只是拿到营业执照,没有去税务局报到过的企业。2、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
按照销售无形资产开票,税率6%。财税2016 36号: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可以参考文件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委托境外个人研发不能加计扣除。
一、上述情形不是业务招待费。
“业务招待费”没有税法概念,执行语文定义即可;通俗来讲,客人来了,请他吃饭,这才是“业务招待”。
二、如上所述,买别墅才给电影票。事实上,羊毛出在羊身上。比如别墅号称300万元——原则上,300万买了别墅加电影票。
因此,这儿不涉及个人所得税。
当然,考虑到电影票与别墅价值差别太大,区分销售似乎也没啥必要;作为销售费用即可。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